新華網重慶11月1日電(記者劉鵬、朱薇)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因工程建設等人爲活動引發地質災害且拒不治理的,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周時洪介紹,重慶今年發生特大洪災,主城區也出現了泥石流、水石流等地質災害,市區的地質災害與人爲活動有很大關係。 爲此,《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明確規定,凡因工程建設等人爲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對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價,未按要求進行評估的建設項目,投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立項、規劃許可手續以及施工許可手續等。 爲保障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的質量,《條例》明確規定,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納入主體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體系,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防止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