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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河北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裁定維持了以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窩藏罪對被告人王雅娟等二十一人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以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對被告人葉阿弟等六人判處八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
據瞭解,這兩起案件均是在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取締傳銷活動期間,傳銷人員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並且造成了嚴重損失。
據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6月3日14時許,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場派出所接報警後,依法將傳銷人員陳慶星、連加峯傳來訊問。被告人王雅娟、林金玉、劉貴嬋獲知此事後,立即通過電話等方法組織部分傳銷人員去新市場派出所,要求放出陳慶星、連加峯。當日16時左右,約200多名傳銷人員圍堵新市場派出所,其間,被告人陳仕同指揮他人並帶頭衝進派出所。傳銷人員砸毀警車及辦公物品,毆打警察,致多名警察受傷,並強行將被告人連加峯帶出派出所,被告人陳慶星也趁機從派出所逃離。被毀壞物品價值達1979元,經法醫鑑定有8名警察和1名巡防隊員被打爲輕微傷,有1名警察被打爲輕傷。事發當晚8時許,被告人陳慶星得到黃金會交給的700元人民幣,然後與被告人連加峯、陳仕同、王雅娟等人離開保定,到達陝西省咸陽市。之後,由被告人陳慶星將上述人員在當地安置,以逃避法律追究。
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雅娟、林金玉、劉貴嬋等人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爲均以構成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被告人陳慶星明知傳銷人員衝擊國家機關而爲其提供處所和財務幫助其逃匿,其行爲已構成窩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雅娟等二十一人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3月27日上午,保定市工商局北市區分局建華路工商所依法查處了位於火車站附近鑫龍灣C座3樓的一個傳銷窩點,對正在授課的60餘名傳銷人員進行了相關法律教育,遣散了傳銷人員,並扣押了用於傳銷活動的兩部手機。當日下午15時,在被告人葉阿弟的指使下,由被告人黃敬羣帶領被告人黃偉、楊武勳等十餘人衝入建華路工商所強行索要手機,因索要未成,對工商執法人員進行毆打,致使兩名工作人員輕微傷,並將工商所的辦公設備損毀,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1316元,致使工商人員不能正常工作。
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在被告人葉阿弟的煽動、策劃下,被告黃敬羣帶兩被告人楊武勳、黃偉等人闖入保定市北市區分局建華工商所,對工商所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致使兩名工作人員輕微傷,毀壞工商所財物價值人民幣11316元,其行爲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均構成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葉阿弟等六人八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上兩起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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