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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發生在我市的“孕婦路邊生子案”倍受公衆和媒體關注,原告夏文軍認爲,大連市急救中心不作爲導致他的女兒出生後半小時即死亡,因此將其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10萬元。今年6月,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夏文軍的訴訟請求。夏文軍不服,提起上訴,最近,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 一審駁回訴訟請求 去年7月7日下午2點左右,湖南在連打工人員夏文軍的同居女友謝順花在西南路熟食品交易市場附近人行道上出現臨產反應,附近羣衆發現後,立即撥打了“120”求救電話。當日下午3時49分,一輛“120”急救車趕到現場,急救人員在對謝順花進行檢查後,離開現場。下午5時30分,再次接診的“120”急救車再次趕到現場。此時,謝順花已經在路邊生下一女嬰,經檢查,女嬰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女嬰死後,謝順花失蹤,至今仍不知去向。 事發後,夏文軍將大連市急救中心告上法院。今年6月,沙河口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夏文軍索賠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並就急救中心對夏文軍訴訟主體提出的質疑做了答覆:夏文軍與死嬰生母謝順花已同居生活6年,並育有一子,其住所地的政府已出函,證實了夏文軍與死嬰生母謝順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6年之久,在無其他人主張是死亡女嬰父親的情況下,夏文軍主張與死亡女嬰是父女關係,應予以認可。 夏文軍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後,夏文軍不服,委託律師提起了上訴。其上訴理由爲:“120”急救中心第一次接到羣衆的電話後趕到現場,在場羣衆提示謝順花是產婦,有羣衆還反映她有精神問題。但急救中心擔心謝順花無法支付費用,並告知在場羣衆謝順花根本不是產婦,讓在場羣衆不要多管閒事,拒絕對其救治和轉送其他醫療機構。“120”工作人員的態度並不是積極救治,而是想辦法推委,所以,急救中心實施了不作爲的侵權行爲。 作爲被告的“120”急救中心曾辯稱,急救中心工作人員第一次出診時,要求送謝順花去醫院進行救治,但遭到謝順花拒絕。工作人員隨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請求公安機關予以支援,當地派出所接警後,迅速趕到現場,並勸謝順花前往醫院治療,同樣遭到其拒絕。無奈之下,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只好撤離現場。對於沙河口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急救中心沒有異議。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大連急救中心的醫師及護士在第一次接診後,已及時出診到達現場,並對患者謝順花進行了初步檢查,已經履行了院前急救的職責。在欲將患者送往醫院救治但遭到拒絕後,及時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支援。其主觀上對患者採取的是積極救治的態度,客觀上具體實施了應當履行的職責行爲。在遭到患者拒絕救治時,急救中心作爲醫療機構,無法律授權可對患者採取強制救治措施。現夏文軍無據證明由於急救中心有“不作爲”行爲而導致嬰兒死亡,急救中心對嬰兒的死亡無侵權過錯責任,所以原審法院駁回夏文軍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因此,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了夏文軍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來源:新商報作者:曲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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