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醫科大學博導卿三華遭殘忍劫殺,但落網的5名被告人無人被判『斬立決』,10月26日該案就已一審宣判,但因該案引起的爭論卻並未平息,在依據證據判決和平息民憤方面廣大網友展開了新一輪的爭論。昨日,本報報道了《劫殺博導為何無人償命?中院:另有主要責任人在逃》後,部分網友仍在追問『如果另外3名案犯落網後,會不會有人為死者償命』?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二庭庭長甘正培借本報專門答復網友疑問,他表示,3名在逃案犯歸案後,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依據犯罪證據,如果能查實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責任人符合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條件的,法院將依法定罪量刑。 網友觀點大pk 昨日,本報報道出街後,迅速被各大門戶網站轉載,再度引起網友熱議,截至昨晚8時,騰訊網上的評論高達923條,而新浪網上的評論也達到了332條。 『少殺慎殺』仍是網友們爭議的焦點,IP地址為121.201.11.*的騰訊網友表示,『少殺慎殺是為了少出現以往錯殺的冤案,明明證據不足也草菅人命,是利益所致。如果對證據確鑿的也起用少殺慎殺原則,則是執法者由一極端跑到另一極端!』有網友質疑,在這個案子中,慎殺是正確的,但少殺是否合理? 不少網友擔心『輕判』殺人犯,會讓更多犯罪分子誤認為殺人不用償命,『這為那些鋌而走險的罪犯又多立了一道安全的保護牆,但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卻會受到更大的威脅。』IP為219.137.241.*的網友稱:『此判例相當於告訴犯罪分子,只要你不是故意想殺人的,你就可以放心使用暴力迫使別人告知銀行卡密碼,即使「不小心」把人殺了也可以逃脫殺人的罪名,這樣相當於鼓勵犯罪分子使用暴力。』 也有網友質疑:『如果不能確定誰是主要責任人就已判決,是否合法?』『會不會逮住在逃的三人後,進行重判死刑。』IP為60.164.143.*的網友更是大膽質疑廣州中院的判決是否過於草率。 少數理性網友表示支持法院判決,自稱律師的網友『阿傑』稱,『第一,搶劫是有預謀的,致人死亡是沒有預謀的,就是說殺人沒有主觀性,不構成故意殺人,「鈍性暴力打擊全身多處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所以只是搶劫犯罪的加重罪行,沒有故意殺人;第二,法律程序上進步了,現在重程序了,「從現有證據看,尚不能證實被告人周國華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責任人」,沒有證據證明有罪就是沒罪,這是法制社會的進步,是以往最最欠缺的;第三,以命償命,是以大惡對大惡,只要消除了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威脅,就已經達到國家為強制保護社會、人民需要做的事了,不需要為了親屬的報復心理再判被告「死刑立即執行」來為家屬「報仇雪恨」、平民憤;第四,每件案子都會有不同的聲音,不然不會對簿公堂,市民的法律意識只是通常的「道德水平」,不是專業的、系統化的、理性的法制觀念,不能以普通道德來衡量法律判決正確與否,因為判決除了實體法還有程序法,程序法尤為重要!取證違法,即便被告真正犯罪了,都應該歸於無罪,這樣重程序纔能確保相對的大公平公正。』 廣州中院解答網友三大疑問 為何不等人抓齊再一起判? 1網友疑問:在逃的還有3名案犯,為何不等人抓齊了再一起審判? 答:如果全部案犯歸案,法院一並審判,當然是最理想的效果,但由於本案案犯未全部歸案,按照法律規定,公訴機關可以對已抓獲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法院對起訴指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被告人也應當進行審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6條第四款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網友疑問:在逃的3名案犯落網後,還會不會把這5個人的案子翻出來重新審理?到時會不會又出現新證據能夠證實現在落網的5名被告人中有『最主要責任人』? 答:在逃的3案犯落網一般不會引起此案件的重新審理,除非出現新的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另外3名案犯落網後,如果無證據證明生效判決有錯誤,法院將根據公訴機關的起訴對3名案犯另案審理。 關於是否會出現新證據能夠證實這個案子中的5名被告人中最主要的責任人的問題,我相信,待3名在逃案犯歸案後,這個問題會水落石出的。 3網友疑問:如果在逃的3名案犯被抓後,致人死亡的最主要責任人是不是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說,在這個案子中會不會有人為死者償命? 答:3名在逃案犯歸案後,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依據犯罪證據,如果能查實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責任人符合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條件的,法院將依法定罪量刑。 律師說法 少殺慎殺不影響判決 廣州大同律師事務所朱永平律師表示,這個案子涉及到復雜的共同犯罪,犯罪主體眾多,還有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 正常情況下,應該要等所有犯罪嫌疑人歸案纔能進行審理,但如果另外3個案犯遲遲抓不到,法院也不能無休止地等個十年八年,因此,法院先審理抓到的5個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是沒有問題的。 再者,定罪量刑應該依據目前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來作出。法院在執法過程中,唯一的依據就是事實和法律,而對『民意』的考慮應該放到很小的一部分。 網友對少殺慎殺有誤解 對於目前網友們普遍質疑的『少殺慎殺』,朱永平解釋道,其實網友對此有誤解。目前,『少殺慎殺』主要是用在經濟犯罪中,而不是用在惡性的刑事案件中。 實際上,這個案子的判決跟『少殺慎殺』沒有多大關系,該案無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是因為依據現有的證據和事實,5個被告人中沒有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法院也從來沒有說過是為了要『少殺慎殺』而作出這樣的判決。 『民意殺人』留下深刻教訓 朱永平說,過去,我們經常被『民意』左右判決,但『民意』是具有不穩定性的,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會出現不同的『民意』,『民意殺人』、『輿論殺人』的案子給我們留下了深刻教訓。張金柱駕車撞人逃逸案就是一個典型,該案雖發生於十年前,但至今仍被眾多學者當作『輿論殺人』的例證,認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輿論影響了司法獨立,造成了司法不公。張金柱臨刑前也哀嘆:『我死在輿論之下。』 朱永平表示,文革時期、『嚴打』時期,我國都出現了很多為『平民憤』而導致的錯殺誤殺和冤假錯案,這是在法治不太健全的情況下發生的。目前,中國的法治在逐步進步,特別強調刑事犯罪的證據在定罪量刑過程中的作用。在對待這些殺人的案子時,法院很謹慎。原來,在『嚴打』過程中是不謹慎的,『嚴打』遵循的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這種想法已經被現代法治文明所摒棄,國家已經不再采用。現在,更多的采用的是理性的治理,這樣『重程序、重證據』纔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公正。 而網友就這個案子的判決發出反對的聲音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網友們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有著更多的期待,法院判罰本身是對是錯甚至已經不是問題的焦點了,多數人是在利用這個案子表達對中國司法制度中還存在的問題的不滿情緒,還有部分網友發泄的則是對社會治安的一種不安感。新快報記者餘亞蓮實習生任仲傑通訊員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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