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北保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王某等21名傳銷人員有期徒刑。
2007年6月3日,保定市新市區新市場派出所民警依法對傳銷人員陳某、連某進行傳喚。王某等組織部分傳銷人員去新市場派出所,要求放出陳某、連某。隨後,約200多名傳銷人員圍堵新市場派出所。期間,多名傳銷人員衝擊新市場派出所,砸毀警車及辦公物品,打傷9名民警和1名巡防隊員,強行將連某帶出新市場派出所,陳某也趁機逃離新市場派出所。之後,陳某在陝西省咸陽市對參與衝擊派出所的傳銷人員進行了安置,以逃避法律追究。新市區法院以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王某、連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9年6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窩藏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保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周遠)
河北省法院召開打擊傳銷新聞發佈會:依法從重從快打擊
河北省法院11月1日召開打擊傳銷犯罪新聞發佈會,省法院副院長朱良酷表示,對於傳銷犯罪和因傳銷引發的其它犯罪,全省各級法院將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羣衆的利益。
據瞭解,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快速致富”的幌子,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等形式,在我省一些地區活動欺騙羣衆參與傳銷,謀取非法利益。這不僅嚴重破壞了商業誠信,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不斷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和擾亂社會治安案件,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一些地區規模性傳銷聚會屢禁不止,傳銷分子暴力抗法時有發生。我省打擊傳銷的形勢十分嚴峻。
朱良酷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還規定,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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