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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國某某職務侵佔一案,由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國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國某某原系某知名證券公司深圳分公司職員,1999年3月,其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更改公司客戶資金賬號的交易密碼,隨後將賬戶內60萬元人民幣轉至其事先以他人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內,再通過銀證電話將上述證券賬戶內的58萬元轉入其銀行賬戶,並夥同其男友從賬戶內取走40萬元人民幣。同時,國某某還使用虛開客戶保證金取款單的方式,將兩筆客戶保證金11萬餘元分別存入其銀行賬戶中,並支取上述兩筆資金,逃離深圳。
事隔八年後,從海外留學歸來的國某某已是浙江某師範學院的外語系主任。經調查,公安機關發現國某某就是當年侵佔證券公司鉅額款項的犯罪嫌疑人,隨即將其抓獲。
國某某在法庭上深刻懺悔了自己的罪行,稱當初之所以會拿走公司的錢都是因爲太愛自己的男友,纔會在男友的唆使下一時糊塗犯下大錯。沒想到,昔日海誓山盟的戀人竟然在二人逃亡途中,攜帶所有贓款不辭而別,從此不知所終。其在傷心絕望之下,遠走異國他鄉,取得碩士學位之後回到國內的一所師範院校內任職。出色的表現和勤懇的工作使她在短短几年之內就成爲了外語系的系主任,但依然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雖然目前沒有經濟實力彌補公司的損失,但其願意在出獄後努力工作,盡力償還自己欠下的這筆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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