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希仲、安長海、李豔霄(左至右)受審。 |
四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11月6日上午,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中國農行邯鄲分行原副行長張希仲、現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長海、現金管理中心原三級主管李豔霄受審。
在2007年3、4月間,邯鄲農行金庫管庫員任曉峯、馬向景等從金庫盜取現金5000多萬元,直至案發後邯鄲農行才發現金庫現金被盜,從而暴露了邯鄲農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希仲身爲主管現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長、被告人安長海身爲現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均未能嚴格按規定履行對金庫的查庫職責。其中,被告人張希仲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7年4月17日未查過庫,被告人安長海在2007年3月未查庫。被告人李豔霄雖然不是現金管理中心的會計主管,但受現金管理中心領導的指派,擔任着會計主管的查庫責任,也未能嚴格按規定履行對金庫的查庫職責。
2007年3月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邯鄲監管分局針對邯鄲農行部分支行存在的問題,向邯鄲農行發出了“現場檢查意見書”,要求其進行整改,但張希仲作爲分管部門的副行長並未嚴格按照邯鄲監管分局的意見書貫徹落實。
2007年4月,現金管理中心數日未向中國人民銀行邯鄲分行交款,作爲現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安長海對此毫不知情,未盡到職責。由於三被告人未能認真履行職責,使任曉峯、馬向景二人從金庫中盜竊現金5000多萬元的行爲得逞。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張希仲、安長海、李豔霄在分別擔任邯鄲農行副行長、現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現金管理中心三級主管期間,因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上述被告人的行爲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日下午,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還開庭審理了邯鄲農行直屬營業部會計主管程紅英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一案。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4月12日17時30分許,邯鄲農行管庫員任曉峯打電話給被告人程紅英,謊稱其一個朋友是直屬營業部的大戶,要存95萬元,被告人程紅英以快下班無法清點爲由予以拒絕。任曉峯提出由現金清點中心替其營業部收款後,被告人程紅英表示同意爲其辦理。程紅英違反操作規程,在未見儲戶、未審覈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未收取現金的情況下,授權櫃員趙新翠辦理了95萬元的存款業務,並讓任曉峯代替儲戶在存款憑條上簽名確認,致使邯鄲農行損失95萬元。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程紅英在擔任邯鄲農行營業部會計主管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進行了辯護。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上述兩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