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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中信銀行828萬餘美元貸款,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被判償還,黑龍江省政府亦被判擔責。
因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中信銀行申請強制執行。近日,此案經北京市二中院執行庭調解,雙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方案。
此案要追溯到1987年。據市二中院的判決記錄,當年4月30日,黑龍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後更名爲黑龍江省發改委)從中信公司銀行部貸出1200萬美元貸款,年利率爲9%,並協議由黑龍江省政府承擔擔保責任。據黑龍江省發改委說,此筆貸款的實際使用人爲牡丹江製藥廠。
銀行部放款後,黑龍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分3次償還了本金1000萬美元,截至2005年12月份,尚欠本金200萬美元及利息628萬餘美元。
中信公司銀行部併入中信銀行後,繼承債權的中信銀行在2005年底起訴,要求黑龍江省發改委和黑龍江省政府償還拖欠的貸款。
開庭時,黑龍江省發改委表示其作爲政府職能部門,本身沒有經濟收入,根本無力償還如此巨大的款項。出於對中信銀行資金安全回籠的考慮,也爲了維護地方政府的信用,發改委一直在與牡丹江製藥廠協調還款,但作用不大。
黑龍江省政府則辯稱,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政府機關不能作爲擔保方,擔保協議應認定無效,省政府因此不應成爲被告。
經過審理,市二中院認定,當年的擔保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但關於貸款等內容真實,不違反法律,應認定有效。法院據此判決黑龍江省發改委償還828萬餘美元貸款,省政府也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據瞭解,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市二中院執行庭爲維護省級政府聲譽,避免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沒有簡單地對黑龍江省駐京辦事機構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而是積極與黑龍江省政府、省發改委聯繫,並積極與中信銀行協調溝通。最終,中信銀行表示願意減免部分債務,雙方達成了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履行4000萬元人民幣的執行和解意見。目前,該案第一筆2000萬元案款已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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