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蘭春 昨日南方都市報刊登秋風先生專欄文章《別墅改建權利應被尊重》,本人讀後有不同看法,感覺作者混淆了權利與權利行使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片面強調權利,忽視了權利的依法行使,以致將《物權法》與《規劃法》對立起來。 擁有某項權利,表明人們可以或者能夠做些什麼。而權利的行使,規定的是該如何去做,即遵循什麼樣的方式、程序去做。擁有某項權利,絕不代表爲所欲爲。如果權利是河流,權利的行使就是河牀,河流只有在河牀內流淌,才能造福於人,漫過堤壩則必成水災。而空談權利,忽視權利的依法行使,進而在邏輯上將《物權法》與《規劃法》對立起來,正是秋文的根本缺陷所在。 別墅業主有沒有改建權?對此,《物權法》已經作了明確回答。該法第76條規定,業主可以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一條規定在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公寓業主和別墅業主都是業主,公寓業主有改建權,別墅業主當然也有改建權,這一點毫無疑問。 問題是,擁有改建權,是否就可以想怎麼改建,就怎麼改建呢?比如以前是個兩層樓,現在推倒重來,建個十層樓。以前是個住宅,現在改建成個停車場。或者乾脆就因爲瞅着樣式不好看,再重起一幢心儀大宅。誰也管不着,也不用誰管,因爲我是土地合法使用權人,所以我就當然有改建權。行嗎?這個問題用屁股想也能得出答案來。業主再天真,恐怕也不會認爲,《物權法》中的改建權,就是這樣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否則,那些別墅的業主完全不必對着城管隊員叫嚷:“誰叫你們來的?回去問問他還想不想待了?”而是應當更理性地手持《物權法》,再掛上巨幅標語:“堅決捍衛改建權!” 《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即使秋文引用的《物權法》第143條,也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物權法》雖然是一部權利賦予法,但並不排除、更不排斥其他法律的另外規定。《城市規劃法》、《房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乃至《建築法》等,凡對土地、房產等予以明確規定的,當然也應當依法適用。不能將《物權法》和《規劃法》等法律對立起來,否則,就會出現打着《物權法》的旗號卻又違反《物權法》的悖論。 至於《規劃法》等法律是否合理、是否正當、是否剝奪了業主的物權,這是另外一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涉及到違憲審查,應當經由更嚴格、更高層次的憲法程序予以審查。但無論如何,不能由同一法律序列的《物權法》本身來評價,更不能由涉案業主自行來評價。秋文一方面混淆物權本身和物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又稱規劃等法律的不正當,如此思維邏輯,將權利的依法行使徹底抽空,僅剩下孤零零的權利本身。莫非徒權可以自行?果可自行的“權利”,還是法定意義上的權利嗎? □朱蘭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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