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下午,家住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清原鎮的張某勇因涉嫌盜竊罪經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後,被該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6年6月,28歲的無業人員張某勇就因犯盜竊罪被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滿釋放後的張某勇沒有痛改前非,仍不思悔改,重操舊業,專門到各單位以找人或維修等爲藉口,竄辦公樓,見沒人的辦公室就進,見到女士拎包就翻,專揀百元人民幣拿。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
2007年7月的一天,張某勇來到清原滿族自治縣房產管理所說是要維修下水,東瞅瞅西瞧瞧,在二樓見被害人萬女士的辦公室無人,進屋將萬女士放在辦公室上拎包中的400元人民幣盜走。
事隔幾天,心裏又癢癢了,張又故伎重演,採用同樣手段將供銷合作社羅女士放於辦公桌上拎包中的700元人民幣盜走。然而,這次他並不走運,經羅女士報案後,張某勇很快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官提醒廣大女士,離開辦公室要將門鎖好,將有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拎包最好是隨身攜帶,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同時也能避免引起同志之間的不必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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