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謀取錢財,他們一次次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周圍的熟人身上;爲了獲取密碼,他們一遍遍狠毒地折磨被害人致死;爲了毀屍滅跡,他們一塊塊殘忍地把屍體肢解後煮熟……
就在他們洋洋自得地用被害人銀行卡取錢時,聰明細心的被害人丈夫早已在自動取款機旁等候多時並及時報案,警察迅速趕來將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
爲錢財頓生邪念
阿某今年27歲,出生於哈密,沒有固定職業。她於2005年認識了現在的男友乃某,兩人一直同居。
2006年6月的一天,阿某的朋友劉某來到他們的租住屋玩。3人一邊喝酒,一邊聊天,這時阿某嘆了口氣說:“我有腎病,爲治病已花光了家裏的錢,以後咋辦呢?”劉某接着說:“是啊!這陣子我手頭上也缺錢,正發愁呢!”
乃某聽罷便提議:“我有一個好主意,我們綁架小孩吧!”“不行,要搶就搶有錢人,”阿某說。“我在舞廳認識了一個女孩,要不我們把她帶到房子裏殺掉,把錢搶走,”劉某接着說。
行動前,3人做了明確分工:當被害人進屋後,由阿某協助乃某將其控制住,讓乃某折磨被害人說出銀行卡密碼,劉某出去取錢。密碼錯了繼續嚇唬,對了就將其勒死。處理屍體時或者找個冰箱凍上,或者砍成小塊裝塑料袋,再或者買個大鍋煮爛,把骨頭砸碎扔掉,把肉燒掉。爲此,劉某還買來膠帶用以封嘴。
但是,事情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順利”,3人先後預謀了多次,將搶劫目標定爲女老闆和女服務員等,但都因沒有“恰當”時機而沒能動手。
爲搶劫喪心病狂
2006年8月19日,乃某再一次向阿某抱怨道:“我的駕照丟了,聽說補辦需要1000元,要是手頭上有錢就好了。”阿某想了一陣,突然眼睛一亮:“我認識一家賓館的老闆李某,我倆關係還不錯。要不我們再試一試?”
當天上午,阿某撥通了李某的電話,甜甜地說:“李姐,我認識兩個漢族女孩,想介紹給你當服務員,你看行不行?”李某沒多想便答應下來,並約定下午4時左右見面。考慮到前幾日乃某與劉某發生過爭吵,兩人便沒通知他。
下午5時左右,李某如約來到阿某的出租屋裏。毫無防備的她一進門便被乃某和阿某按倒在地,捆住手腳,封上嘴巴。“譁!”乃某將李某包裏的東西全部倒在地上,從中翻出2張信用卡,“快把密碼說出來!”乃某惡狠狠地說道。
得知密碼後,乃某讓阿某看着李某,自己出去取錢。由於其中一張卡的密碼錯誤,乃某隻從另一張卡中取出5000元。“密碼到底是多少?再不說真話看我怎麼收拾你!”回家後,爲了嚇唬李某,在阿某的協助下,乃某從隔壁房間裏拿出一截2米長的電話線猛勒她的脖子,將其當場勒死。
爲了毀屍滅跡,兩人喪心病狂地將李某分屍22塊,並從批發市場買來鐵皮桶、鼓風機和絞肉機進行煮屍,避免異味擴散,兩人還添放了辣皮子。
爲推責當庭翻供
該案發生後,在哈密地區引起了很大反響。法院開庭前,3名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開庭時阿某卻當庭翻供。她稱殺害李某時劉某也在場,是劉某提出約李某和分屍的。並稱當天劉某讓她給乃某吃了藥,乃某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受她指使,是她讓乃某綁人並勒死了李某。
經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阿某在公安機關供述稱,案發當天她把藥放到飯裏,自己也吃了,乃某神志不清,而自己卻很清醒,自相矛盾,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被告人乃某、阿某和劉某目無國法,多次預謀搶劫殺人。在8月19日的犯罪中,阿某積極提供目標,主動打電話約被害人,乃某提出分屍、煮屍,並着手實施,2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難分主從。
被告人劉某雖未參加8月19日的作案,但在預謀階段積極出謀劃策,選定作案目標,準備作案工具,進行分工,給兩被告人之後實施犯罪產生較大影響,起了一定的作用。考慮到劉某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9月28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乃某、阿某爲了銷燬證據碎屍、煮屍,滅絕人性,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3被告人均犯搶劫罪,劉某系未遂。判處乃某、阿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由3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1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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