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曉翔 “11·10”重慶家樂福踩踏事故的死者楊素繡的親屬代表,與重慶渝碚路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負責人就死者的賠付問題進行了第一次磋商,但賠償數目雙方差距太大,賠付工作陷入僵局。此事件的另外兩位死者的賠付,由天星橋街道辦、社區來負責,在這次協商中也出現分歧。11月10日,重慶家樂福沙坪壩區店在10週年店慶促銷活動中,原價每桶51.4元的5升裝菜籽油只賣39.9元,引發踩踏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成都商報》11月13日) 對此,筆者有不小的疑惑:這次事故的責任方是重慶家樂福,賠償問題怎麼能讓街道辦和社區出面商談呢?是政府派出機構主動擔當責任?還是受商場委託或者是受害人要求的? 顯然,作爲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雖然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轄區,根據社會管理要求應當行使必要的職權,但是,不可能主動去代表事故責任方或受害者進行關於賠償之類的談判。比如上個月上海樂購超市發生踩塌傷人事故和其他城市的類似事故,都沒見公權直接代表商家和受害者進行談判。這不說明行政“不作爲”,而是因爲:賠償談判是當事雙方的一種協商過程,沒有雙方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直接對話,往往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表達,法律效力也值得懷疑。 有人也許要說,是不是受害人要求政府出面代表商場進行賠償談判的?這樣的情況也不是沒有。比如在事故責任方“不管”或者“無力”時,受害人有可能要求當地政府機構出面。此時,政府當然應當出面,因爲在這類事故的善後工作中,政府負有引導、督促和監督雙方的責任。但在這起事故中,顯然不太可能———家樂福是全球知名零售企業,不會也不可能在已經發生的悲劇面前“賴着”“躲着”。 極有可能的原因是,基於本次事故影響很大,當地政府將其作爲公共安全事故的“重大”級別來啓動“應急程序”。而家樂福又是全球知名企業,在重慶當地經濟發展天平上頗有分量,所以政府機構前所未有地全程介入。這從事故發生到現在的諸多跡象(比如當天下午就通報事故,組成幾乎包括全區所有部門行政負責人在內的處理事故“領導小組”等)都可以得到一些佐證。這樣的積極介入固然體現政府重視和反應敏捷,但也不應該延續到代替事故責任方,和受害市民進行賠償談判這一法律過程中。 我想,我們都會不由自主地懷疑,當強大的公權坐在談判桌一邊,另一邊的“個人”還有可能平等索取應有的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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