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塘沽區對轄區內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小攤點等放寬了入市政策,在市場內從事食品經營的,由市場主辦單位統一到轄區內衛生部門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而市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請執照時,可不再單獨辦理衛生許可證。
爲徹底解決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小攤點等無證無照經營問題,天津市工商和衛生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解決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經營問題的若干意見》。日前,塘沽工商局根據當前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小攤點等無證無照經營數量多以及人員構成情況複雜等特殊情況,按照《意見》聯合衛生等相關部門,放寬了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小攤點等市場準入條件。
據介紹,在塘沽區內對從事單項製售的小餐飲店,打破50平方米建築面積限制,操作間達到8平方米以上並符合其他衛生要求的,即可發放衛生許可證。在經營場所認定方面,經營者暫不能提供產權證明的,可憑房屋購買合同、租賃協議,或者經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該房屋權屬的證明,即可認定其經營場所。市場內從事食品經營的,由市場主辦單位統一到轄區內衛生部門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市場主辦單位的衛生許可證,視爲對該市場內各類食品經營攤點的行政許可,由該市場主辦單位統一管理,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申請執照,可不再單獨辦理衛生許可證。但在市場內從事餐飲的經營者需單獨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此外,有固定制作場所、無餐廳或製作和零售在同一場所,從事食品製作後零售的,佈局合理,按照攤位許可項目發放衛生許可證。有固定場所從事食品零售的單位和個人,符合食品零售條件,按照攤位許可項目發放衛生許可證。只從事初級農產品經營的,如水果、蔬菜和水產品等,不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部門免於收取工本費用,辦理營業執照,工商部門免於收取登記費、工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