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林 見多了霸道的公權部門,見多了亂收費亂罰款的,見慣了形形色色以罰代管現象,但沒見過江蘇沭陽某交管所那麼霸道的罰款:只要在交管所的管轄範圍內,沒違章的貨車也要預交每月1000元的罰款,而且一年需要交14個月,如果不交就撬車鎖撬車牌。從電視臺的暗訪鏡頭中可以看到,該所領導囂張地對前來討要被撬車牌的車主和記者說:“有投訴電話,你們打投訴電話啊。”(據江蘇公共頻道《有一說一》) 在輿論曝光的罰款醜聞中,有過“罰款還價”,有過“包月罰款”,有過“罰款套餐”,加上如今“每年14個月的預交罰款”,商業化那套邏輯和做法已經完全融入公權力中,憑藉着手中的“合法傷害權”,許多地方的罰款已經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商業運作模式。當然了,商品化只是其表,所謂“預交罰款”實際就是赤裸裸地強收保護費,你不乖乖交費的話,就會被隨便找個藉口受到加倍的傷害。 又是焦點訪談曝光,又是地方媒體揭醜,又是輿論一波接一波的譴責,爲什麼許多地方這種侵佔公民財產的霸道行爲層出不窮,甚至還表現得越來越囂張,囂張到讓記者“打投訴電話”呢?我想,除執法與收費仍未分離、執法權未受制度約束等原因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即使這些事情被媒體曝光,即使有關部門查處,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至多被視爲不正之風和不規範執法,以“亂收費行爲”進行處理。在執法經濟無處不在的語境中,亂收費對一個部門來說並非什麼大的錯誤。 那麼,強迫司機“預交罰款”屬於亂收費行爲嗎?根本不屬於。所謂亂收費,起碼得跟合法的收費靠上點邊兒:或是法律規定司機得交哪種費用,但公權部門沒按標準而多收了費用;或者法律沒規定司機某種行爲要交費,但公權部門巧立名目地收了費,這可以叫亂收費。顯然,所謂“預交罰款”,與執法和收費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純粹就像黑社會小混混收保護費那樣,利用公權暴力強迫司機每個月向他們交錢。 “預交罰款”,實質上就是以暴力手段侵佔公民合法財產。公民財產只有兩種情況下才能被合法“侵佔”,一是國家的依法徵稅,一是政府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依法收費——除此之外,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法律通過權利保障爲每個公民確定了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私域,無論私人暴力還是公權暴力,超越法律框架的強佔就可視爲對民財的侵奪,普通人的侵佔被視爲“搶”,會在《刑法》中受到很重的懲罰,利用公權暴力對公民合法行爲進行的侵佔,也應同罪同罰,而不應是輕飄飄的“亂收費”。 如果不從“侵佔公民合法財產權”的權利高度來看待“預交罰款”,不以“與庶民搶劫同罪”的處罰標準在政府部門前樹立起公民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強勢地位,而是一次次地將那些強收保護費行爲輕飄飄地定性爲亂收費、亂罰款,那麼,權力只會越來越被放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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