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被告的一句罵聲,原告徐某便從窗口跳下,最後導致九級加十級傷殘。事後原告認爲,被告的威嚇行爲與自己跳樓受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提起訴訟。昨天上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 原告和被告曾是連襟。2007年初,因原告與其前妻石某關係不和,石某便帶兒子在諸暨暨陽街道東興一區租往。今年3月26日晚,徐某與朋友來到石某租房處向石某討要鈔票,雙方隨即發生了爭吵。於是,石某母子分別電話通知徐某親屬及石某孃家親屬過來處理糾紛。 石某的兄弟與親屬很快趕到了現場,但當時沒有找到徐某。隨後,徐某父母及姐夫等人及被告劉某也陸續到場,雙方親屬很快發生了爭吵。爭吵過程中,110民警接到報案後也趕來處理,並與石某兄弟上樓尋找徐某。當時徐某躲到二樓房東的屋內。劉某上樓後首先發現了徐某,生氣的劉某便罵徐某:“你怎麼這麼不安分,三四次來吵!”隨後又叫仍在找尋徐某的石某兄弟和民警:“他就在二樓,你們快點下來。”徐某聽後,便爬上了窗口,雙手則緊緊抓住窗沿。房東見他要從窗口跳下,就對徐某喊道:“你要做什麼?110都到了,你逃什麼?”沒想到,徐某顧自從窗口跳了下去,經鑑定,徐某的傷勢爲九級加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綜合本案的證據、事實及從常理分析,被告劉某在糾紛中並未有明顯致使原告必須跳樓自救的危險行爲,且當時公安機關已到場處理糾紛,原告即使受到威脅,也應該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所以,原告以被告的威嚇行爲與其損害結果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爲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和理由均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天,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