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常璐、白潔)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22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發展中國家應該承擔減排責任,但不應該給發展中國家設定強制性的減排目標。 有記者問:12月將在印尼巴厘島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如果會議上設定的減排目標與中國設定的減排目標一致,中國是否仍然堅持,主權國家應自主設定這一目標? 劉建超說,減排目標的設定是一個原則問題。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中方的立場非常清楚。 “我們認爲,氣候變化涉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國際社會應該共同努力來應對的重要問題。發達國家應該爲自己的歷史排放承擔責任,率先減排,此外,發達國家應該向發展中國家轉讓資金和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減排的重要任務。”劉建超說。 他強調,《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的一個重要原則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排方面具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展中國家應該承擔減排責任,但發達國家不應該給發展中國家設定強制性的減排目標。 背景資料:《京都議定書》 新華網北京10月1日電爲了21世紀的地球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東京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來,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截至2003年1月,已有104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京都議定書》,但其減排總量離議定書要求仍有差距,議定書仍未生效。>>點擊詳細 背景資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新華網北京12月7日電《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6日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開幕。來自194個國家及地區的6000多名代表參加了此次大會。 >>點擊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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