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席 寵物醫療糾紛誰來舉證? 5名法律人士昨本報熱議寵物醫療糾紛的司法救濟途徑 連日來,本報連續報道了4起“狗案”,尤其是“名犬剖腹產後死亡主人狀告醫院索賠18萬”一文刊發後,在昆明法律從業界引起了巨大反響。有人士認爲,這起寵物醫療糾紛案件的發生是一件必然的事,然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還無法找到專門針對寵物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如何尋找好的救濟方式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基於以上出發點,5名法律界知名人士昨日會聚本報,就寵物醫療糾紛的司法救濟途徑進行了深入探討。 關鍵詞:舉證責任 探討熱點:寵物醫療糾紛由誰舉證? 舉證,無疑是打官司的難點和關鍵點。沒有證據的觀點,不可能被法官認可。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中採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醫患糾紛中,由於雙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來進行訴訟,那麼,在寵物醫療糾紛中,該原則是否適用呢? 範培紅:無論是醫治的對象是人還是動物,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爲的雙方對寵物醫療過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如果寵物醫療糾紛不能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那麼寵物的主人將承擔舉證責任和相應的敗訴風險,這對寵物的主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類推原則,寵物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應該由寵物醫療機構承擔。 劉愛國:不管狗有多麼名貴或是價值不菲,狗就是物,是客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範的是人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寵物醫療糾紛是關於動物和獸醫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在性質上,寵物醫療糾紛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更多的相同之處。所以,寵物醫療糾紛在舉證問題上,應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樣屬於侵權之訴。只不過,由於目前關於特殊侵權糾紛並沒有把寵物醫療糾紛納入其中,因此對於寵物主人來說肯定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但大量的醫治的信息、資料都被醫療機構所掌握,因此把寵物醫療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中,可以解決此類案件舉證的問題。 田先生:從廣義上理解,醫療糾紛應該包括對寵物醫治所產生的糾紛,因爲對寵物進行醫治也一種醫療救治行爲,“雖然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找不到寵物醫療糾紛解決的依據,但從我國的法治理念和立法宗旨中保護弱勢羣體的理念出發,寵物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體現了這一理念。” “在英美法系中,過錯責任推斷被認爲是事實即證據原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僅僅根據原告的損害即可以推定被告有過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推翻這個預判,那麼被告就應該承擔責任。”田先生舉例說,2001年,在日本就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寵物醫院給寵物做手術,但最後寵物死掉了,法院審理該案時,就按照過錯責任推斷,因爲醫療機構不能舉證自己的治療是完美無缺的,最後只能敗訴。“過錯責任推論可以認爲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移。”其說。 解家璽: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沒有明確醫療行爲是否只限制於醫療機構對人所作出的醫療行爲,因此寵物醫療糾紛也可以適用這個規定。假設把這一條款作爲解決糾紛的依據存在爭議的話,民事訴訟規則第七條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據法規定或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找不到明確依據確定舉證責任的,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責任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依據這個原則,在寵物醫療糾紛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舉證,就應該由哪一方舉證。所以,毫無疑問,寵物機構承擔舉證責任是有依據的。 關鍵詞:鑑定機構 探討熱點:你的寵物究竟價值多少? 寵物死了,當然是一筆損失,但這寵物究竟價值多少,不能憑口說說就算了。怎麼辦?鑑定!然而,目前昆明或者我國關於寵物鑑定的現狀如何?有什麼樣的難度? 範培紅:據他了解現在沒有一家機構作過對寵物價值的鑑定。 劉愛國:按照法律規定,首先應該是當事對賠償價格應該有證據,價格有政府定價、協議定價、機構評估價,作爲寵物醫院來說認爲價格不合理,那申請鑑定價格。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法院依職權指定評估,但從完善法律的角度出發,應該出臺獸醫醫療事故處理條理來規範。對此,吳瑜瓊也認爲,法院完全可以處於中立的角度來處理,本着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負責的態度,指定鑑定機構最好。 解家璽:關於寵物的鑑定到目前爲止沒有見到過一份標準鑑定,但隨着社會的發展鑑定的範圍是逐漸擴大,而種類也是逐漸增多的。雲南有這種鑑定的實力。雲南現存的鑑定機構有能力也有責任作好寵物的價值鑑定,因爲鑑定的難度不是不能克服的,關鍵在於沒有先例可尋。關於寵物鑑定這一工作,從技術和資源上來講是現存的鑑定機構完全能夠做到的。 關鍵詞:出臺法規 討論熱點:寵物糾紛有法可依 在城市,寵物醫療糾紛應該是獸醫醫療糾紛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中國的廣大農村,牲畜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之相對應,牲畜的醫療糾紛當然在所難免。但由於立法上的空缺,導致動物(牲畜)醫療糾紛的解決產生了很多爭議的話題,那麼是否有必要專門出臺一部針對牲畜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呢? 田先生:牲畜醫療糾紛日漸上升,只要社會公衆普遍關注的問題,只要是利用其他的社會規範已經不能解決的矛盾、糾紛,立法機關就應該關注,並用法律的規範來規範人們的行爲,減少社會不和諧的因素。 解家璽:目前從全國範圍來看,光就寵物來說,至少存在幾百萬的犬和幾千家寵物醫療機構,那麼大羣體範圍,沒有一部法律來規範他們之間的行爲,確定權利義務關係,很容易出現大量糾紛,而這些糾紛得不到司法救濟和妥善的處理,就很可能導致增加不和諧的因素。當然,也不一定非要由全國人大來制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比如上海就出現了關於寵物醫療的調解規則,北京也出現了保護動物的立法動態,如虐待動物可能要罰款一萬等。就現行的法律體系,民法可以解決寵物醫療侵權問題,訴訟法可以解決訴訟程序的問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能解決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合同法則可以解決醫療服務合同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可以說解決寵物醫療糾紛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找到原則上的依據,但現行法律的缺陷是沒有針對性。 吳瑜瓊:我還是期待一部針對動物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能夠出臺。 律師支招:寵物醫療糾紛發生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飼養寵物的主人在買寵物的渠道盡可能規範,假如是名貴犬,注意它的血統證明、它的交易價格。 2、發生糾紛要及時封存病歷,獸醫的醫療機構的規範程度肯定不可能與醫人的醫療機構的規範程度相提並論,但在出現糾紛封存病歷這個環節上是相同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同時要保管好相關的醫療單據、醫療費用的證明。這些證據對於官司能不能打贏以及索賠是不是有效索賠都很關鍵。 核心話語 雲南經典陽光律師事務所解家璽律師:社會除了關愛人,也應該關愛狗;除了重視人的醫療,也應該重視狗的醫療。 雲南經濟管理職業學院範培紅教師:不可否認,動物醫療糾紛將逐漸成普遍現象,建議有關部門把其納入特殊侵權範圍或是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寵物醫療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 雲南國平律師事務所吳瑜瓊律師:寵物醫療糾紛是否有法可依,需要司法界各類人士的共同努力。 雲南金鑫橋律師事物所劉愛國主任:動物是從屬於人的物體,但獸醫服務機構也應該加強規範,以免發生糾紛時於法無據。 雲南省勞動保障廳法制處田先生:寵物醫療糾紛體現了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也體現了國家法制逐步的完善,現在雖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相信以後國家肯定會出臺。 本報記者宋衛極/文 (責任編輯: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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