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7點55分,本報(檢察日報,下同)正義網以《妻子難產丈夫拒不簽字手術致死兩條人命》爲題頭條報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爲拒絕簽字導致妻兒雙亡的事情後,立刻在全社會引起巨大反響,來自全國的幾十家媒體紛紛對此事進行了跟蹤和報道。 醫院副院長:從醫20多年沒見過這種事情 這件事情發生在北京市朝陽醫院西區醫院。 趙立強是這家醫院分管臨牀的副院長,他親歷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點左右,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們這裏。到醫院來時,孕婦的情況已經非常危險,必須馬上進行剖腹產手術。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丈夫卻竟然拒絕在醫院的剖腹產手術通知單上簽字。”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雖然在場的幾十名醫生和護士反覆對這位名叫肖志軍的34歲湖南衡陽男子講述孕婦的狀況和必須進行手術的理由,但他始終堅持不簽署手術通知單。 隨後,110警察也來到醫院,醫院許多病人及家屬都出來相勸,一名住院病人甚至當場表示:如果該男子簽字,則立即給他一萬元錢。然而所有勸說都毫無效果,該男子自言自語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後就會自己生了。”過了一會兒,他開始放聲大哭:“再觀察觀察吧。”最後,他竟然在手術通知單上寫道:“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產手術,後果自負。”爲確認其精神沒有異常,醫院緊急調來已經下班的神經科主任,認定其精神毫無異常。急救過程中,醫院一方面請110緊急調查該孕婦的戶籍,試圖聯繫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報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爲: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幾名主治醫生只好動用所有急救藥物和措施,在呼吸機不起作用情況下,輪番對其進行心臟按摩。晚7點20分,醫生宣佈這位22歲的孕婦搶救無效死亡。 “我從事醫療工作已經20多年,還從來沒有見過這種事情。”趙院長感慨地說。 法律顧問:醫院沒有任何責任 胡文中是北京朝陽醫院西區醫院的法律顧問。“在這起事件中,醫院盡到了告知的義務,沒有進行手術完全是因爲病人家屬拒籤手術通知單造成的,醫院沒有任何責任。” 在3個小時的急救過程中,醫院上報了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爲: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對於這是否屬於見死不救的質疑,胡律師認爲完全不對。“國務院頒佈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胡律師指出,《醫療事故掛曆條例》也規定因爲“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胡文中表示,在對孕婦搶救過程中,院方反覆向肖志軍介紹孕婦的病情和必須手術的理由、不採取手術的後果,完全盡到了告知的義務,在沒有辦法進行手術的時候,採取了所有能採取的急救藥物和錯施,造成的嚴重後果“完全是因爲肖志軍拒籤手術通知單所致”。 法學專家:對病人生命權的救濟措施機制需反思 肖志軍拒籤手術通知單導致兩條人命失去搶救的機會而最終死亡,引發了法學專家對於病人生命權救濟機制的思考和討論。 按照我國現行的醫療法規,醫院在實施手術時,必須徵得病人或者其家屬、特定關係人等的簽字,這是對病人就醫權的一個保護。但有法學專家也指出,這樣的規定使得一些特殊情況下,病人的生命權無法得到完備的保護,需要對現行的規定採取一些救濟措施,一個人的生命權不能像這起事件一樣完全取決於另外一個人的簽字。這位法學專家指出,比如可以採取一些對醫院實行免責的措施,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醫院可以實行手術而不需要承擔責任,把醫院從現行的規定中解放出來,“畢竟救人始終是第一位的”。 也有網友認爲,醫院和法院是兩碼事,法律是必須遵守的,手術是特殊的醫療服務,必須徵得病人或家屬的同意。 本報將繼續關注這一事件。(袁正兵呂衛紅)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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