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麗水市出臺了《關於做好建設項目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今後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建設、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農民工將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未辦理工傷保險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施工企業確定後,施工企業需先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工傷保險費列入工程預算。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或列入工程總概算,在開工前作爲專用款項一次性撥付給施工企業。不得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作爲競標讓利因素。 三、工傷保險費按工程造價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按中標價或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施工企業開具的發票金額高於中標價或合同金額的,差額部分的工傷保險費在開具發票時繳納。市區繳費比例爲1.32%。。 四、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在下達開工令之日起7日內,施工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農民工花名冊。發生增減變化的,在人員增減變化前申報增減農民工花名冊。未按規定報送和確認的,其工傷事故的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五、工傷醫療費用由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先由施工企業墊付。待工傷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由施工企業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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