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計量認證合格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不按標準程序檢驗,僞造變造檢驗數據和結果……從12月1日起,這些違法違規的檢驗機構,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這是記者昨天從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目前,我省共有各類檢驗機構1000餘家,廣泛分佈在化工建材、冶金機械、氣象水文、交通運輸、環境資源、測繪測量等行業,服務範圍覆蓋工業、農業、商業、國際貿易等領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科研商貿等活動。 雖然我省檢驗市場起步較早,但隨着檢驗市場的不斷開放和發展,檢驗市場還存在不少問題。檢驗市場準入不嚴、檢驗服務不夠規範、監管力度不大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檢驗市場的健康發展。部分檢驗機構爲搶佔檢驗市場而忽視了檢驗質量,甚至出具虛假證明等違法現象還時有發生,行業壟斷或地方保護在個別領域較爲嚴重。 《條例》對檢驗的服務資格、能力條件、抽樣方法、檢驗程序、檢測記錄、檢驗報告、檢驗收費等做了明確規定。對檢驗服務提出了准入要求,規定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的機構,都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就其公正性和服務能力進行計量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條例》還加大了對檢驗違法的責任追究,加重了監管違法行爲的責任。特別是對未經計量認證合格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不按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開展檢驗,僞造變造檢驗數據和結果,違反監督檢驗規定等18項違法違規以及未對檢驗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等7項行政不作爲,都逐一界定了法律責任。 其中,對檢驗機構最高可罰10萬元,對個人可罰5萬元,3年內不能從事檢驗服務等,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針對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檢驗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檢驗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併爲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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