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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彭姣時通訊員王創輝)雖然和兩個女人生活過,還先後生了四個孩子,但謝老漢至今沒領過結婚證。不過今年年近花甲的謝老漢,還是被判重婚罪要蹲一年牢。謝老漢開始怎麼也想不明白,不過他現在明白了:他和“前妻”存在事實婚姻。 事件: 六旬老漢另結新歡被告重婚 據瞭解,老謝今年快60歲了。他和“前妻”阿蘭(均爲化名)是同村鄰居。1968年4月,阿蘭還未滿20歲就和他“好上”了,兩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並先後生下三個孩子。兩人當時沒去領結婚證,之後也沒去補領。因爲農村很多夫妻都沒領證,老謝和阿蘭並沒把這事放在心上。 1985年,老謝“紅杏出牆”,認識了玉嬸(化名),兩人“很是投緣”,並很快就好上了。1993年開始,兩人在東莞市萬江區等地同居,還生了個兒子。老謝和玉嬸也同樣沒去領結婚證。老實的阿蘭去年才得知此事。忍無可忍的阿蘭最終將老謝和玉嬸告上了法庭,狀告兩人犯重婚罪。 辯解: 未領證和“前妻”頂多是同居 阿蘭表示,自己與老謝生活多年,還生了三個孩子,全村的人都知道他們是夫妻。現在老謝卻又與別的女人生活養孩子,是犯了重婚罪。應當受懲罰,被判刑。 不過,在法庭上,老謝卻振振有辭地表示,自己雖然和阿蘭共同生活了幾十年,還生了孩子,可始終沒有領過結婚證,充其量也就是非法同居。現在自己愛上了玉嬸,願意與玉嬸共度餘生,但是兩人也還沒領結婚證,這怎麼能叫做重婚? 而玉嬸也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從沒想過去破壞別人的婚姻,老謝始終沒提過自己有“妻子”和“孩子”,自己不知情。 判決: 犯重婚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老謝和阿蘭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從1968年起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並生有二男一女,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處理。而老謝與玉嬸非法同居,並且法院經過調查,種種證據顯示玉嬸明確知道老謝在老家有妻兒。因此法院認定老謝、玉嬸二人觸犯了刑法相關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老謝和玉嬸最終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爲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小貼示 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結婚算重婚罪 根據相關法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的違法行爲。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 在司法實踐當中,重婚分爲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雙方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以重婚罪論處。二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表面看無配偶者似乎不存在重婚問題,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和他人結婚,就構成了重婚罪的共犯,也應按照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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