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賭博網站獲新罪名 -新名詞 承辦法官孫瑋告訴記者說,這起開設賭場罪的案件判決,是依據今年10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新的犯罪,作出罪名解釋的審判。這項罪名是從刑法聚衆賭博罪中,演化出來的一種犯罪行爲。新的罪名設立,它對社會上日益增多的網絡化賭博犯罪起到有效打擊和遏制手段。 晚報訊開設賭場罪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修訂的一項新的罪名。近日,靜安法院依據該項罪名判處劉應剛、蔡韻漪和沈菲等8人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二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15萬元至2萬元不等。 2006年6、7月起,劉應剛、蔡韻漪及錢某等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賭博網站開設了網絡賭博賬號,合夥擔任境外“新寶二”等賭博網站的“一級”代理人,通過開設賭場,從有效投注數額中“分成”或者“提成”的方法獲取非法收益,獲取的賭博輸贏通過“中間人”與境外賭博公司進行結算。他們還先後招募沈菲、陸某等人,按各自分工爲其開設的網絡賭場服務,並在出資租借安遠路某號內,作爲開設網絡賭場犯罪活動的經營場所。 沈菲和陸某分別從2006年9月、10月起,受僱於劉應剛等人爲網絡賭場記錄、彙總各合夥人和下級代理人的賭博輸贏情況,定期對賭場網站上的各類數據進行統計,製作賭場分報表並將數據提供。 2006年年底,馬驥、周維通過崔某,也從劉應剛處取得“新寶二”等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後,合夥擔任境外賭博網站的“二級”代理人,通過開設和發放賭博賬號,發展下級代理人及賭客,開設網絡賭場獲取非法收益,定期與上、下級代理人進行賭博輸贏結算,而崔某同樣充當“馬仔”角色。 據馬驥交代,一旦參加賭球就會上癮,他承認由他發展的下級代理人,就有近10人左右,而這些人員手下還掌控着一批賭徒參與賭博。如此衆多的參賭成員,似“寶塔形狀”他在上面第二層。他從2006年年底至今年3月下旬,在短短3個月內就盈利達20多萬元。這起有組織的網羅衆多賭徒參與賭博團伙,“生存”還不滿1年,就被上海警方及時偵破,錢某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認爲,本案件中除“馬仔”沈菲、陸某和崔某系從犯外,其餘劉應剛、蔡韻漪、馬驥、周維和錢某在開設賭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作者: □通訊員李鴻光記者胡曉玲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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