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半年多男子定下婚宴好日子到了酒店卻在施工
酒店裝修耽誤預訂婚宴
法院一審判令被告酒店雙倍返還定金給付補償費1.3萬元
一酒店在接受客戶的婚宴訂單後進行內部裝修,未料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以致客戶的婚禮無法按原計劃舉行,客戶一怒之下將酒店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酒店雙倍返還客戶定金計1萬元,並給付客戶補償費1.3萬元。
2006年11月10日,史先生與本市河西區一家酒店就婚禮事項簽訂合約,雙方約定:史先生於今年5月26日在該酒店多功能廳舉辦婚宴,如因故取消定席,所付定金不予退回,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酒店方主動提出取消,將由酒店方賠付雙倍定金。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酒店應保證活動按時、順利進行,如酒店單方面取消客人活動,應補償客人費用(保證消費額的50%)。當日,史先生即支付了5000元定金。據史先生稱,直至婚禮前約一個月,他才得知酒店因裝修問題在合同約定期內不能完工,無法按預定時間爲其婚禮提供場地。面對突如其來的狀況,史先生不僅無法選擇合適的婚禮地點,而且給其造成了諸多損失和困難。後經與酒店方協商解決方案未果,史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補償損失1.3萬元並賠償違約損失2萬元。
對於原告所提訴求,被告酒店不予認可,其辯稱,酒店裝修在原告婚禮當天已基本完工,並不影響原告婚宴的舉行。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書系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並非被告違約單方解除的,並且原告支付的是“訂金”而非“定金”,不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婚禮合約事項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約事項履行。由於被告未如期完工緻使原告無法按期在被告處舉行婚禮,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在簽訂合同時交納了5000元,雙方在合同中對該款項的性質約定爲定金,因此該款項應視爲定金,原告雙倍返還的訴求應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補償損失1.3萬元的問題,根據雙方約定,被告應按原告保證消費額的50%予以補償,根據宴請人數260人,每席1000元的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補償1.3萬元的訴求應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違約損失2萬元的訴求,因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失存在,故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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