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規範我省觸電事故調查流程及賠償責任認定的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11月27日被第五次交付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關於電力設施產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免責和無過錯賠償等老大難問題再度引發常委們的激烈爭論。審議結束後,大多數常委對是否願意支持草案通過的問題避而不談。 2002年,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省電力公司兩名職工提出制定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的建議得到省人大法工委採納。省人大法制委在隨後的調研中查閱了我省各法院對觸電事故的三十餘例判決,發現即使在類似的案件中每家法院也各說各理,判決五花八門,於是根據電力法與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制定出草案。四川新聞網記者獲悉,作爲我省第一部採納公民立法建議制定的條例,草案因此成爲審議時間最長、修改次數最多和爭議最大的條例。 據悉,草案規定一旦發生觸電事故醫療機構必須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公安、電力部門等方面也必須在六十天內出具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各方的責任大小,當事人將按照責任大小承擔20%至全部賠償責任。對於一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觸電事故,電力設施產權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將承擔不超過15%的賠償責任。因此,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必將督促電力設施產權人規範管理,保護兒童等意外觸電的弱勢羣體。由於電力設施產權人不必對因私拉電線、偷盜電力設施等行爲產生的觸電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條例的實施對於偷盜電能、電力設施的不法分子也將產生一定震懾作用。 由於觸電事故發生後通常會造成人員嚴重傷殘甚至死亡,或產生鉅額醫療費用,常委們在醫療費墊付這一焦點問題上仍然分爲兩派。一派認定草案應明確在觸電事故發生後由電力設施產權人墊付醫療費,再根據賠償責任多退少補,才能體現人道主義和以人爲本的立法精神,也將避免條例實施後帶來的操作難題;另一派則堅稱墊付醫療費的問題在法律上沒有先例,這樣做也兼顧了各方利益和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則。從現場爭論的激烈程度來看,觸電條例草案此次能否獲順利通過仍是一個未知數。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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