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許達明和妻子王豔結婚九年了,有一個8歲的兒子。這麼多年,兩人一直住在當初單位分的一間小房子裏。眼看着身邊的朋友都開始換大房子了,許達明兩口子也動了心思。爲了能改善一下目前的居住環境,兩個人向朋友借了30萬元,準備買房子。很快他們就選中了一套全家人都滿意的房子,並決定一次新付清全部的房款。 妻子王豔認爲,房子遲早要留給兒子,索性現在有落戶在他的名下。沒過多久,新房子手續就全部辦完了,全家人高高興興地搬進了夢寐以求的大房子。 許達明在單位任部門經理,可現在每天竟然都要管同事要煙抽,這讓他覺得面子全丟盡了。可妻子王豔也有着一肚子委屈,她覺得爲了早日還清欠款,全家人應該齊心協力一起攢錢,丈夫許達明太不理解自己的良苦用心了。漸漸地,王豔發現,丈夫回家的時間越來越晚了,即使在家裏,兩個人的話也越來越少,而且許達明對家裏的事情也變得漠不關心。王豔覺得,日子似乎真的走到了頭。 這屋裏東西我全不要,只不過這個房還欠三兒15萬塊錢,既然你住這個房,你看是不是由你來還? 我一個人還?這房子是孩子的,你知道他一個8、9歲的孩子,不可能有償還的能力。你別想賴。 誰想賴?你又想住房子,你又不想還債,哪兒那麼多好事全讓你佔了?我又不住房子,我還替 你還貸,我傻呀?你是不是不想還債,行啊,你走,我和孩子住在這兒,房錢我來還,不用你拿。 當初這錢是咱倆一塊借的,現在就要一塊還,誰也賴不掉。 當初夫妻二人把房子落在兒子的名下,誰也沒有想到會有今天。如今讓一個8歲的孩子來償還欠款,顯然是不現實的。那麼他們夫婦這筆欠款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律師解讀 (王芳,律師,多年來從事婚姻家庭類案件的研究) 是不是夫妻雙方都需要,即便在離婚之後也都需要爲那筆債務來進行償還? 對於本案,律師的觀點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而借的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要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所以本案中,即使許達明不住這套房子,也應該和妻子同償還欠款。 心理諮詢師解讀 (畢金儀,國家級心理諮詢師,長期從事戀愛婚姻心理研究工作) 在我的這個案例裏面有很多這樣的情況,而且現在越來越多。就是孩子是這個家裏面最有錢的,這樣就是這種處理財產的方法,多半是剛纔就像王律師說的那樣,就是我對你也不放心,我對你也不放心。所以實際上孩子在家裏面做最有錢的人,應當是夫妻之間信任是有問題的,然後婚姻是有隱患的。所以別那麼着急把錢和物或者是房都先固定到孩子的名下,你們先面對你們自己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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