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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包頭空難事發3年了,遇難者家屬還在追問事故的責任到底在誰,還在爲賠償金奔波。
今年11月22日,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郝俊波律師代表32名罹難者家屬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被退回。原本已於兩年前在美國受理的案件又回到了中國。這期間發生了什麼?在這份訴狀裏,32名家屬要求法院判定被告方履行去年簽訂的、總賠償金爲1175萬美元的協約,而被告方東航卻斷然否認了這份協約的存在。
家屬:官方公佈的結論沒有具體責任人
“11月22日,我們三個律師來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準備遞交起訴狀。起訴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龐巴迪公司、龐巴迪宇航公司和美國通用電氣公司。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全部中國法律規定的人身死亡損害賠償金(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約定的損害賠償金1175萬美元及有關利息)。但二中院未接受訴狀。”“11·21”包頭空難原告代理律師、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郝俊波說。
而11月21日,包頭空難三週年。北京衆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李小龍受包括桂亞寧等五位罹難者家屬委託,起訴中國民航總局。請求法院判決中國民航總局公開包頭空難的事故調查報告。家屬們認爲,包頭空難事故調查早已經完成,但國家民航總局至今仍未正式公開發布事故調查報告。民航總局有義務發佈事故調查報告而未發佈,屬於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爲。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的寧姓法官複印了律師遞交的起訴狀,其餘訴訟材料卻未接收,表示法院方面需要進一步研究,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丈夫遇難,用工作麻痹自己
離2004年“11·21”包頭空難已經過去三年了,桂亞寧還在問自己,沒有見丈夫最後一面的決定是否正確?“陳蘇陽給我留下的全是美好的印象。我害怕見到他的遺體會把這些美好全部破壞掉。”
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時20分,桂亞寧的丈夫陳蘇陽,同其他46名乘客登上了從包頭直飛上海的MU5210航班,不料飛機在起飛後10秒鐘,便墜毀在距離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機上的47名乘客與6名機組人員,2名地面人員在這次空難中罹難。
2004年11月27日,桂亞寧從包頭捧回了丈夫的骨灰回到上海。“我要把他帶回溫暖的家裏。”桂亞寧知道,陳蘇陽的遺體是最後一個被打撈上來的,在南海公園結冰的水裏,陳已經被浸泡了8個多小時。
“陳蘇陽走了,我覺得家已經破碎掉了。”回憶起三年前的情形,桂亞寧難以控制情緒,眼淚又流出來了。爲了兒子的前途,桂亞寧拒絕讓兒子回到上海陪伴自己。於是她選擇用工作來麻痹着自己。“我一個人呆在家裏的時候看到任何東西都忍不住會哭,在公司,我還有客戶還有同事。”即使把自己埋在工作裏,在工作的間隙,桂亞寧還是會忍不住號啕大哭。
就賠償金與東航協商不歡而散
丈夫空難過世後,桂亞寧和其他的罹難者家屬一樣,被東航要求籤署一份“責任解除書”(簽署便意味接受了東航的賠付,不再追究他的責任)。 “我委託我的律師和陳蘇陽公司的律師跟東航賠付小組談。東航的賠付金是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佈的第132號令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爲7萬元人民幣。考慮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再加上家屬處理喪事的費用,一共給了25萬元。”桂亞寧覺得這個賠償很不合理,陳蘇陽畢竟是一個上市公司的老總,但沒有商量的餘地。
最後桂亞寧沒有籤“責任解除書”。“既然已經定了,那就發個通知書好了,何必還找我們談。”東航的態度讓桂亞寧無法忍受。
“大概是2005年1月份,東航提出來要看看我。當時我不答應,覺得人都走了,看我沒有任何意義,而且還會引起我的傷心。後來他們堅持,我想是不是有一些關於飛機失事的進展情況告知家屬,就同意了見面。”這次見面不歡而散。在桂亞寧看來,“東航的人態度依然惡劣”。“他們說了句我們來慰問你。就沒有其它的話了。我就問,你們對這個事有什麼考慮?”桂亞寧當時還是希望對方能拿出誠意,“結果東航的律師說,我們不能對陳蘇陽進行特殊的賠償,不然股民會問我們,爲什麼給他的賠償高。我當時也很氣憤,那復華(陳蘇陽是復華公司老總)的股民也要問李豐華(東航董事長),你爲什麼把他們老總給摔死了。”
起訴行政不作爲不予立案
桂亞寧認爲,正是東航的態度,使自己走上了訴訟這條路。
2005年2月22日,桂亞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狀告中國民航總局,“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的立法義務,依法制定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之限額’規定”。
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此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履行立法義務的行爲爲抽象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005年3月,桂亞寧給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去信,以一個空難者家屬的身份要求瞭解空難的真實情況。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還沒回復時,三位律師找上了桂亞寧的門,說要幫她到美國打包頭空難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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