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1月29日電(記者宋常青)保險公司認爲索取賠付的影樓故意隱瞞安全隱患,後者則表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並沒有問及安全隱患問題所以無需回答。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最終支持了影樓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影樓在火災中的各項損失總額301萬元。 蘭州一家影樓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包括火災在內的綜合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標的爲378萬元,其中固定資產127萬元、裝修185萬元、服飾66萬元。2005年11月17日晚,影樓因爲電線接頭打火引發火災。因爲火災系安全隱患引發,因此保險公司認爲影樓存在欺詐行爲,請求法院撤銷保險合同,並駁回影樓要求賠付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認爲,自己是在被矇蔽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的,應該予以撤銷,即便合同有效,也應該因爲被矇蔽而免除賠償責任。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義務”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詢問做如實的不作假的客觀陳述,保險人還應對詢問做詳細的筆錄。但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影樓連續投保兩年,均沒有做過筆錄,也就無法證明後者存在隱瞞情形。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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