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天津的經濟、文化生活日益活躍,各種商業大型活動紛至沓來,申請主辦大型活動的單位也越來越多。日前,大型羣衆性活動申辦有了新規定,非法舉辦大型活動將面臨鉅額罰款。
爲確保大型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日前,國務院頒佈了《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大型羣衆性活動”作了明確規定,即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衆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主要包括: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展覽、遊園、燈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等活動。
結合《條例》,本市規定:活動組織者要申請舉辦的大型羣衆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在屬地公安分局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主辦方要到天津市市行政許可審批大廳申請安全許可。同時,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羣衆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在大型活動舉行過程中,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覈准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羣衆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公安機關將對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取締,並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提醒:大型活動承辦者一定要嚴格落實各項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規定,確保承辦的羣衆性活動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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