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危急時刻,是機械遵守法律法規重要,還是挽救危在旦夕的生命重要?日前發生在北京的“孕婦因丈夫拒絕簽字同意手術而母子雙亡”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爭議。 11月28日,北京市衛生局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該局近日已組織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對孕婦李麗雲之死進行評審認定,結果爲:孕婦就診時病情已非常嚴重,醫院的特殊干預權受到了患者家屬明確阻礙,導致手術無法實施,最終死亡不可避免。 爭議 11月21日下午,孕婦李麗雲被其丈夫肖志軍送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因肖身無分文,醫院決定其妻免費入院治療,但肖拒絕簽字同意醫院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 在長達3個小時的僵持過程中,儘管有衆多醫護人員、旁觀者和到場警察苦苦勸告,但肖志軍始終不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當晚7時20分,李麗雲在醫院去世,胎兒也隨之夭折。 3個小時的交涉過程,也是這位孕婦病情加劇面臨死亡的過程。期間,醫院顯得很“負責”,除了勸說肖志軍簽字,也和警方聯繫,試圖聯繫上她的其他家人;還上報了北京市衛生系統各級領導,但領導的指示爲: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 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生對患者施行手術,應當先經其本人或者家屬簽字同意,遇有特殊情況,須經醫院負責人批准。 朝陽醫院認爲,如果未經孕婦家屬簽字同意就實施手術,是對法律的違反。 但輿論批評則認爲,醫生不應爲了機械遵守法律而視生命危機於不顧,此外,前述情形屬於“特殊情況”,醫院負責人應該批准。因此,醫院方說自己是爲了“遵守法律”的辯解其實沒有道理。 事後有媒體調查表明,肖志軍實際上並不是李麗雲的合法丈夫,甚至李家的人都不認識肖。現在,李的家人正準備起訴醫院和肖志軍。 肖志軍的一些真實細節 “肖志軍兩三歲的時候得過腦膜炎,可能還留有後遺症。”衡陽市衡南縣泉湖鎮清水村村支書王秋生告訴《法制週報》記者:“肖志軍小時候很內向,大家都覺得他很呆。(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他離開家鄉十幾年了,如果沒有發生這次的事情,大家都會覺得他消失了。”看着肖志軍長大的鄰居肖立機證實了王書記的說法。 記者瞭解到,肖志軍從小就比較叛逆,父母教訓他時,他會頂嘴甚至還手。當官是肖的夢想,他曾致電家人,等升官發財了,再“榮歸故里”。 肖志軍的父親退休後因車禍殘疾,他的母親有嚴重的類風溼關節炎,走路都很困難。瞭解到肖志軍在北京的事情後,兩老氣憤之餘不免傷心。 20年前的另一種結局 “那家醫院太沒人性了,再怎麼樣,也要先救了人再說。”11月26日,家住長沙市雨湖區的楊琦在電視上看到關於肖志軍的新聞之後,心情十分激動。 楊琦告訴《法制週報》記者,1985年1月5日,她住進了湖南醫學院附屬二醫院(現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婦產科待產。 據楊琦描述,當時她情況十分危險,根本來不及等到家屬簽字,醫生就將她推進了手術室。“醫生說,能搶一秒就是一秒啊,我被推進手術室時,我父親和丈夫纔剛到醫院門口。後來我兒子順利降生,醫院就要他們補簽了手術同意書。” 湘雅二醫院有關人員告訴記者,自從1994年《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施行以後,像楊琦這樣的情況這幾年都沒有再出現過。“從醫生的角度來說,首先必須遵守法律的約束。但至於條例合不合理,則是另外的問題。” 誰的責任? 長沙市晨光心理諮詢中心主任陳新認爲,從肖志軍自己的描述來看,他還具有“易受暗示性人格”的特徵.肖志軍迷信和尚的說法,認爲自己的第一個孩子會死,這種心理暗示在他當天的行爲裏可能也起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陳志華認爲,“從救死扶傷這種天職的角度來講,我個人認爲醫院已經盡到目前現有條件下所能做的一切。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認爲醫院在這個事件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峯認爲,肖志軍在妻子李麗雲生命垂危的時候把她送到醫院,但卻不相信醫生的話,不相信不手術就會死人的結果,是對事情的後果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肖志軍與妻子關係緊張、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就不能下他想把妻子和胎兒“置於死地”的結論。”王兆峯表示,如果說承擔責任的話,肖志軍應承擔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如果定罪的話,對應的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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