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10時,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謝海青通過郵政快遞將一份《關於請求對〈上海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遞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該建議書建議國務院審查和撤銷《上海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上海租賃辦法》)中的第八條規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政府頒佈了《上海租賃辦法》。該文件第八條(人均承租面積標準)規定:“租賃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
建議書認爲,《上海租賃辦法》第八條中的“人均承租面積標準”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權限,具體內容和現行多部法律相牴觸,違反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首先,“人均承租面積標準”違反了《物權法》,侵犯了“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侵害了房屋所有人依法收益和處分房屋的法律權利。
其次,“人均承租面積標準”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缺乏依據,上海市政府超越了立法權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並沒有面積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建議書還認爲,“人均承租面積標準”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除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其他方面不受限制。但《上海租賃辦法》中的“人均承租面積標準”還要求不得低於一定的最小承租面積,否則合同無效,由此可見,“人均承租面積標準”,對房屋租賃交易增加了《合同法》所沒有的限制。
建議書同時建議應對《上海租賃辦法》)中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內容作出相應調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冉井富博士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限制“羣租”容易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產生不良示範效應。
冉井富認爲,在廉租房制度建立並具有較大範圍的覆蓋面之前,執行目前最小承租面積的規定,勢必損害城市外來低收入羣體的住房權以及其他生存權。
租房管理要採取社會成本最小的措施,這些措施可以在認可“羣租”方式的前提下,克服“羣租”方式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和隱患。比如說,可以通過宣傳和教育的方式,引導外來低收入羣體養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衛生習慣;對於不聽勸告侵擾鄰居的問題,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方式來解決。
對於治安方面的問題,則可以通過加強管理予以克服;對於消防方面可能造成的問題和隱患,也可以通過建築標準、規劃設計、線路改造等方式來解決。
冉井富指出,實際上,如果上述工作到位了,羣租的危害就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克服。一個現實的例子是,在大學校園中,學生宿舍常常不足20平方米,卻有6~8名學生合住,相應的衛生、治安和消防問題在總體上也都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總之,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行政管理應當採取社會成本最小的、確有必要的措施,那種爲了管理和執法的方便、不計社會成本地濫用行政權力的做法,是一種落後的管理方式,是一種人治性質的管理方式,是一種以權爲本而不是以人爲本的管理方式。”冉井富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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