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瀾)將唯一房產贈與親生兒子,趙雪(化名)還沒有來得及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就被醫院查出患有嚴重肺結核。19歲兒子委託律師,將趙雪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母親協助儘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昨日記者從九龍坡法院獲悉,這位兒子的請求並沒得到法院支持。 母親3年前表示贈房 近日,九龍坡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屋確權糾紛案。原告李某隻有19歲,他起訴的人是親生母親趙雪。開庭當天,李某並沒有到庭,委託了兩名律師出庭。趙雪親自到庭,她也請了兩名律師。 她的兒子起訴稱,2004年4月29日自己剛滿16歲,就與母親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母親約定將其名下位於謝家灣的一套房屋,無償贈與給自己。合同簽訂後,還辦理了公證。“今年5月,原告要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卻不予協助,現請求判令這套房屋屬於原告所有,並判令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判19歲兒子敗訴 趙雪稱,自己與兒子的父親離婚多年,是在兒子與其父親承諾按月給自己支付生活費的情況下,才同意將房屋贈給兒子的。且合同還寫明“贈與後,趙雪仍可住該房,直至去世時爲止”。 趙雪在庭上拿出去年9月的疾病診斷書稱,自己已患嚴重的肺結核。她同時舉示民政部門的證明稱,自己靠吃低保生活,“且原告並未按月支付生活費。” 九龍坡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的財產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此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主張。訴訟費1800元由原告負擔。 (責任編輯: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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