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2月1日專電(記者陳先鋒)經過四次審議,《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在11月30日閉幕的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終獲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不但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而且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條例》對違法行爲的處罰金額作出新規定,將“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爲“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與修改該法的專家表示,將處罰的最低金額提高,主要是考慮到不少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與違法收益不成比例,因此,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 此外,《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確,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條例》還要求,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等發佈食品安全標準;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發佈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發佈;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發佈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責任編輯: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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