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沒法安煙筒的爐子煤氣通過隔斷縫隙進入鄰家致兩人死亡被告人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劣質爐熏死鄰居肇事者首次獲刑 被判刑4年 賠償死者家屬44萬餘元 律師稱劣質爐的制造者也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王巍)29歲的鄭德龍,成為第一個因使用劣質煤爐而被判刑的人。由於他的疏忽,導致鄰居母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今天上午,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昌平法院上周五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鄭德龍有期徒刑4年,並判決他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44萬餘元。 位於昌平區東小口鎮的一處平房,被一塊石膏板隔成兩間。2003年2月,房主將西屋租給了程女士一家開理發店,將東屋租給鄭德龍開餐館。 2003年4月2日,餐館工作人員買回來兩個根本沒法安煙筒的劣質爐子。當天晚上10點,鄭德龍擔心爐子丟失,把封好的爐子抬進屋裡,放到東牆邊,而後離開。 次日早上,附近的鄰居發現居住在理發店內的程女士和她的兒子倒在地上沒有了呼吸。事後經鑒定,死者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警方勘查發現,理發店與餐館的石膏隔斷上有一道2厘米長的縫隙,爐子釋放的一氧化碳穿過縫隙,奪走了程女士母子的性命。 鄭德龍表示,自己確實沒注意到石膏隔斷上有空隙。 在法庭上,鄭德龍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可,但他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了犯罪。領到有罪判決後,鄭德龍表示要上訴。 法官說案 被告人為何構罪? 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由於鄭德龍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其放在自己屋內的煤爐所釋放的一氧化碳,會通過石膏隔斷的縫隙擴散到隔壁,致使鄰居程女士母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律師解惑 如熏死自家人,是否仍構罪?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楠告訴記者,如果劣質爐熏死的是自家人,被告人也要被追究同樣的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有嚴重後果為構罪標准。受害者的身份如何,不影響各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質。 劣爐制造者,是否亦構罪? 陳律師說,劣質爐的制造者,觸犯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產品罪。該罪指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案有兩人死亡的後果,顯然構成此罪。 劣爐制造者,有無賠償責任? 陳律師表示,劣質爐的制造者存在過錯,應和鄭德龍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其能被找到,死者家屬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責任編輯: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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