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境外交易所“登陸”開閘
在去年12月第一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達成的諸多實質成果中,允許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其中之一。某種意義上說,這也算是中國從政策層面對境外交易所“落戶”首度放開。此前,只有香港證券交易所在2003年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設立了北京代表處。
今年5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並宣佈這部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規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
當月,紐交所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設立北京代表處的申請,而納斯達克方面也透露,正在申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地點將選在北京。
今年9月,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紐交所設立北京代表處,從而使得後者成爲《辦法》實施以來首家獲准登陸中國內地的境外交易所。當月27日,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也在北京宣佈,中國證監會已就納斯達克在中國北京設立代表處簽發了監管批准。
在今年11月,日本東京證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也先後宣佈,其在北京設立代表處的申請已經獲得批准。據悉,除紐交所外,世界上主要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也在積極準備申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已有多家正式提交了申請。
根據《辦法》規定,紐交所等設立北京代表處後,主要從事與證券上市有關的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並應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報告代表處的工作情況,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
按照現行辦法,境外交易所在華代表處必須遵守較爲嚴格的規定。根據《辦法》,代表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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