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成都12月4日電(記者黃毅)正在監獄服刑的四川省南部縣原交通局局長蔣治發被發現了“新罪”——受賄20萬元,日前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蔣治發捕前系南部縣交通局局長、南部縣“兩路一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2006年11月20日,蔣治發因犯受賄罪,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現在金堂縣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7月,廣州某公司與南部縣政府簽訂了轉讓改擴建經營省道唐巴公路南部段合同,時任該公司執行董事的範俊清(因單位行賄罪已判刑)爲感謝蔣治發在該段公路修建和經營權轉讓中的關照、幫助,安排其弟給蔣治發送錢。範俊清之弟即籌集20萬元,在該工程開工後不久,把20萬元送給蔣治發。蔣治發收受這筆20萬元賄賂款後交與了其妻裴某。 其實,在原來的判決宣告前的偵查階段,對於這筆行賄受賄20萬元的事實,範俊清和蔣治發均曾供述,但蔣治發在偵查階段又予以否認。同時,檢察機關基於當時關鍵證人範俊清之弟沒有歸案,缺乏其相關證言,也沒有查證到裴某在銀行的存款,所以本着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蔣治發收受這筆20萬元賄賂款的事實沒有提起公訴。現在,範俊清之弟歸案,檢察機關也查證到了裴某的存取款流水賬,檢察機關對蔣治發提起公訴。 法院認爲,被告人蔣治發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治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蔣治發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受賄罪沒有判決,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法院判決蔣治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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