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棟樓之間成了紅山裏小區狗狗的“死亡谷”
核心提示
前(4)日下午1時許,紅山裏居民朱女士帶着愛犬“寶寶”出去遛彎兒,沒想到在樓羣間轉了一會兒後,小狗剛回家就出現了口吐白沫、狂叫不止的情況,接着便全身抽搐,一頭栽到地上突然死亡。據瞭解,這已是該小區半個月來突然死亡的第15只寵物狗了。
不到半個月的時間,河西區沅江道紅山裏小區中15只寵物狗相繼死亡,引起附近養狗和愛狗居民的重視,這些人懷疑,是因爲小狗喜歡在汽車輪胎上撒尿,招致車主不滿。相對於狗咬人,寵物犬“集體遇害”事件似乎更具新聞性,無論這些寵物犬因何死亡,人與狗的衝突還是說明了很多問題。本組撰文本報記者柴波張昭攝影記者王倩
狗狗死亡之謎·檔案
死亡地帶:小區內兩座樓之間
死亡狀態:口吐白沫渾身抽搐
死亡時間:中午過後遛狗期間
死亡原因:主人懷疑有人投藥
[專家說法·觀點1]
雙方權利皆應尊重
行爲違法要擔後果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
其實,一隻寵物狗的存在涉及兩方面的權利,即養狗人的權利和其他人不受狗騷擾的權利,而這兩種權利都應得到尊重。如果紅山裏的寵物犬確實由於干擾他人而被人爲投毒殺害,那麼在這件事上,可以說以下毒方式阻止別人的寵物干擾自己的行爲是違法的,而允許自己的愛犬侵犯他人權益同樣是違法的。
根據本市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在本市豢養犬隻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到相關部門爲寵物犬登記註冊,這樣,養犬的行爲纔是合法的,“但是,不管這些寵物犬是不是有‘戶口’的,將其殺害的方式肯定都是違法的,因爲根據我國民法中的相關規定,狗是物權的客體,屬於寵主的個人財產,以非法手段殺害寵物狗,行爲人即屬於侵害了他人的個人財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犬隻較爲貴重,還應視具體情況追究投毒者的相應法律責任。
上述情況僅限於投毒後沒有對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投放的毒物不僅對狗會產生危害,還有可能威脅到附近居民的健康甚至生命,那麼,這種在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即危害了公共安全,性質更爲嚴重,投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寵物真的妨礙了其他居民,受騷擾的居民也應以恰當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因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動物致損的法律責任應由動物主人承擔,如果用極端的方式處理,只會在鄰里間種下怨恨,甚至還需爲此承擔法律後果。
[專家說法·觀點2]
人狗衝突歸根結底
還是人與人的衝突
·天津社科院社會學家汪潔
如果這些寵物犬真如居民猜測的那樣,是人爲投毒所殺,那麼反映出的不僅僅是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甚至是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有些人喜歡狗,有的人甚至覺得沒有狗生活就失去了一大半樂趣。但是,也有人討厭狗,覺得只要狗存在於自己附近,就干擾了自己的生活。由此看來,如果說人與狗的關係多少還屬於個體性質的,那麼由於每隻寵物犬都有自己的主人,人與狗的衝突歸根結底還是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之所以有人會用如此極端的方式對待寵物,剔除投毒者心理極度扭曲這一變態因素外,很可能緣於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積累的矛盾。在一個共同的空間裏,喜歡狗、貓甚至是蜥蜴、蛇等寵物的人與討厭這些動物的人很容易發生衝突,即使是平時既不喜歡這些動物也不討厭它們的,如對動物的態度“無所謂”的這類人羣,如果一再感覺到被這些動物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久而久之也很容易與動物甚至是動物的主人發生矛盾。
現代社區裏,很多時候居民散步都會發現寵物留下的痕跡,如狗糞便、尿跡等,有些寵物犬還會狂吠,影響他人休息。寵物對自家人來說是心愛之物,對他人很可能就變成了“憎惡之物”,在這種情況下,寵物主人在把寵物帶到公共場所的時候,就應該儘量注意,不能縱容寵物干擾周圍的人,即使在家裏,如果貓狗經常大叫,也會影響鄰居的休息。因此,寵物主人首先應該管束好自己的愛寵,讓它不給鄰居造成“壞印象”,不然,小的不快很容易積累成怨恨,而這些“雞鳴犬吠”的小事,最終會成爲大矛盾爆發的導火索。
另一方面,如果這些寵物犬真的是被人投毒所殺,那麼投毒者的行爲已經脫離了都市文明。假如情況真如紅山裏居民猜測的一樣,是因爲小狗經常在汽車輪胎上留下尿跡,導致有人故意投毒,那麼投毒者這種過激行爲已經是非理性的了。其實,被寵物“欺負”的一方可以與寵物主人協商,或者與鄰居就寵物問題達成“鄰里公約”,甚至到居委會或相關部門去投訴,但以投毒這種極端的方式殘害生命,這種行爲已經不能以“都市冷漠”之類的字眼來形容了,而是上升到一種非常狀態。養寵物的人肯定是愛寵物的,殘害寵物的生命,其實是在傷害寵物主人的感情,狗死亡的事件以一種接連發生的方式出現,使小區裏的養寵居民肯定會在傷心之餘對鄰里進行猜測,鄰里感情會在這種猜測之下越來越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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