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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狀告電動車製造商銷售商索賠反被指加鎖不當
車前叉斷裂摔昏騎車大爺
加鎖行爲不能認定使用不當法院判決二被告退貨連帶賠償
騎電動自行車行駛期間,車輛左前叉突然斷裂,以致車主從車前方摔出,當場昏迷。後因與車輛製造商及銷售商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車主訴至法院。製造商以事故是因車主在車前叉加了鎖具爲由不同意賠償。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二被告均未證實曾向車主提示前叉不能加鎖,因此加鎖行爲不能認定爲使用不當。由此,判決被告製造商及銷售商連帶賠償受傷車主醫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7萬餘元;同時責令車主退回電動車,製造商及銷售商連帶退還車主購車款1200元。
去年5月5日,李大爺在本市一家超市花1480元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據李大爺稱,今年3月31日,他騎着該電動自行車行至本市河東區王串場一號路一帶時,自行車左前叉突然斷裂,李大爺從車前方摔出致昏迷,所戴眼鏡也被摔壞。後經路人報警,李大爺被120送至醫院救治,其病情經診斷爲:眼球挫傷、皮下血腫、面部撕裂傷。李大爺爲此住院治療14天。出院後,李大爺多次找到該電動自行車的製造商本市某電動車公司及銷售商本市某超市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李大爺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住院費、醫藥費、救護車費用計4800餘元,支付陪護費、營養費、眼鏡費等4000元並負責退貨。對此被告超市提出,李大爺在其處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是經檢測合格產品,沒有質量問題。而即使車子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並導致李大爺損害,根據法律規定,責任也應由生產廠家承擔,與超市無關。被告電動車公司則表示,本案責任是由於李大爺在車前叉上安裝了鎖具,鎖鬆動後轉到前叉內側影響電動車繼續行駛造成的。另外,李大爺騎行速度過快也是原因之一,因此不同意李大爺的訴求。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被告電動車公司未能證實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原告主張的將電動自行車退貨的主張符合有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由於原告在事件發生前已使用過該車,如二被告全額返還顯失公平,法院酌情考慮,二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1200元較妥,同時原告應當將殘車返還被告電動車公司或被告超市。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原告作爲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現原告將作爲生產者的被告電動車公司以及作爲銷售者的華潤超市均訴至法院,則二被告均有義務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至於二被告內部的責任分擔,可以另行解決。
法官說法
此案主審法官介紹說,本案中,雖然被告電動車公司提供了檢測報告等證據,但該檢測報告是前叉(毛坯件)的檢測報告,且是抽樣檢測,此外,該檢驗報告中對於前叉吸收能量一項沒有進行實測,而該項的標準要求是針對各部位不得出現裂紋、折斷等現象的,因此僅憑此檢測報告不足以證實具體到原告購買的特定電動自行車的前叉在車輛整車出廠時是合格的;其次,原告在車前叉上加裝了車鎖,但二被告均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曾向原告提示前叉不能加裝鎖具,因此原告在前叉上加裝鎖具的行爲不能認定爲使用不當的行爲;第三,雖然從車輛照片上看車鎖確實位於前叉內側,但是車鎖鬆動導致前叉斷裂還是前叉斷裂後車鎖鬆動移位,僅憑該照片並不能得出結論,仍然需要被告舉證,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第四,原告的騎行速度是否過快一節,被告電動車公司是憑據車輛照片上車後架變型做出的推測,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因此法院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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