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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是塊“風水寶地”,四川宜賓縣橫江鎮村民李富桃的墳墓被該鎮司法所長藺興才一家強行挖開,棺木被毀壞。日前,宜賓縣法院對李富桃的兒子李貴和要求藺興纔等人賠償棺木損失的民事訴訟作出裁定:棺木不是民法保護客體,訴訟不予受理。 挖人祖墳毀壞棺木 11月3日,宜賓縣橫江鎮柏林村的藺洪軍去世了,在該鎮任司法所長的兒子藺興才聽信了風水大師之言,將父親的墓地選擇在已葬了13年的李富桃的墓地前,並帶人將李的墳墓刨開,將其棺木鋸掉一截後將父親的棺木葬了下去。此事引起軒然大波,社會輿論紛紛譴責藺興才挖人祖墳的行爲。經宜賓縣和橫江鎮有關部門調解,藺興纔將其父親的墓地遷走,並表示願意賠償對方一定的經濟損失。隨後,有關部門免去了藺的司法所長職務。 司法所長賠我棺木 風波平息後,李家一直要求藺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棺木毀壞、誤工費用和精神撫慰金。由於雙方分歧較大,11月27日,李貴和及家人向宜賓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藺家遷走遺留在墓地上的棺木,賠償挖墳毀壞棺木等造成的經濟損失1.5萬元和精神撫慰金3萬元。李家人認爲,藺興纔等人的行爲侵犯了原告及死去的父親合法權利,違反公序良俗,應該對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作出賠償。 “棺木不是保護客體” 12月3日,宜賓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李貴和等人的起訴。理由是,起訴人所訴的棺木,不是我國民事法律所保護的客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李貴和等人起訴被駁回後,立即陷入迷茫的境地:棺材被毀壞法律不保護,那是不是誰都可以把別人的墳墓和棺材毀壞?經向律師諮詢後,李貴和決定向宜賓市中級法院上訴,要求撤銷原裁定,受理並開庭審理此案。 誰來保護棺材墳墓? 這起特殊的案例引起司法界人士的關注。法律工作者胡耀輝認爲,李貴和等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範圍,宜賓縣法院應該受理。 律師郭剛表示,根據《民法通則》,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李富桃死亡後用於埋葬的棺木具有價值屬性,需要付出金錢的代價,因此應該認定爲公民的合法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相關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華西都市報 (責任編輯: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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