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年輕女教師裸死宿舍”後續 本報湘潭訊備受關注的21歲女教師黃靜裸死宿舍牀上一案,司法機關歷經4年半的調查與審理,於日前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姜俊武無罪,但要爲黃靜的死承擔一半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黃靜的父母經濟損失59399元。宣判後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了上訴。 兩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日,兩人一起吃完晚飯後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兩點左右,隨後兩人回到雨湖區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姜俊武提出與黃性交,黃不依,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 第二天早上6點左右,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9點30分左右,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發現黃靜裸死在牀上。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法院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靜父母的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治喪誤工費,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的打字、複印、交通及住宿費、死亡補償費等合計約11.9萬元。 法院認爲,姜俊武與黃靜繫戀人關係,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但姜俊武的行爲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應對黃靜的死亡後果承擔50%的民事責任。 記者李志宏通訊員陳衛平萬檢新 瀟湘晨報 (責任編輯: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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