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職工利益代表的工會領導,在爲職工維權的時候,卻經常遭遇身份尷尬的局面,因爲自己本身也是單位的經營管理負責人,代表着企業的利益。今後,這種情況在廣州將得到改變。
廣州市日前通過的《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規定,“單位及其部門的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有效避免了現實中存在的兼職主席職責衝突問題。
據悉,廣州大量非公有制企業近年來都組建了工會,但其中50%以上的工會主要負責人是由行政管理負責人兼任的,職工維權勢必出現尷尬局面。“如果行政負責人被選上,就得辭去已經擔任的經營管理負責人職務。”廣州市總工會主席陳偉光說。
《辦法》明確規定,單位單方面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求單位工會的上一級工會意見。《辦法》還明確了當用人單位試圖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時,法規對工會主席、副主席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
據悉,《辦法》在經過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後就可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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