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時,親子鑑定往往成爲爭議的焦點。這一生物技術,實際牽涉到倫理、家庭甚至法律等諸多領域——親子鑑定,鑑定親情還是愛情?
現代社會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導致人們的婚姻關係日益脆弱,也使夫妻之間的信任度空前降低,親子鑑定便在這一形勢下不斷升溫,特別是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時,親子鑑定往往成爲爭議的焦點與關鍵所在。親子鑑定這一生物技術,如今已被牽涉到倫理、家庭甚至法律等諸多領域,成爲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
疑妻不忠起訴離婚
陸偉和朱琴經人介紹於2003年結婚,2005年9月朱琴生下男孩樂樂,全家人都非常高興。可隨着時間的推移,陸偉發覺孩子的相貌越長越像同村的楊晨,而楊晨對這個孩子也是百般關愛。就在陸偉疑心漸起的同時,村裏又傳出了朱琴與楊晨有不正當關係的傳言。爲此,楊晨之妻就其夫與朱琴關係的問題到陸偉家中吵鬧,朱琴與陸偉的夫妻關係也因此越來越冷淡。不久後,陸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朱琴離婚,同時申請對樂樂進行親子鑑定,如果鑑定樂樂與他沒有血緣關係,他則不承擔樂樂的撫養費,並要求朱琴給付離婚損害賠償費5萬元。朱琴則堅持稱樂樂是她與陸偉所生,並以親子鑑定會有損樂樂身心健康爲由予以拒絕,同時提出如果離婚,陸偉要承擔樂樂的撫養費。
親子鑑定不可強制進行
本案中,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要求進行親子鑑定,而另一方堅決拒絕,那麼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強制作親子鑑定?對此,本市天允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輝介紹說,親子鑑定關係到當事人的隱私權,關係到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所以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案件,應當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一般應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或者子女超過3週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應當區別對待不同的情況:(1)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作親子鑑定的應當准許;(2)丈夫猜疑妻子作風不正派要求作親子鑑定,妻子拒絕的,不得強制作親子鑑定;(3)子女已經長大成人,父或者母一方要求作親子鑑定但無足夠證據或雖有證據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認,堅決不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不能強制作親子鑑定。
舉證不能推定爲婚生子女
基於上述原因,如果本案的親子鑑定無法進行,那麼孩子與陸偉之間的關係將如何推定成爲關鍵問題。本市儒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沫就此問題解答稱,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一方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時,如果被鑑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經法院勸說仍不同意鑑定的,只能通過其他證據認定親子關係。比如,男方可提供夫妻雙方及子女的血型證據;提供子女外貌特徵與夫妻雙方的種族特徵不同的證據;提供妻子受孕時雙方沒有同居的證據等等。如果男方舉證不能,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所生的孩子,則推定爲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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