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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此案有壓力
昨天庭審快結束時,主審法官做了一段時間較長的『總結陳述』,他表示,此案備受關注,審理此案有壓力。
法官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的爭議:一是罪名方面,公訴方認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辯護方認為不構成該罪,是構成故意傷害罪;二是刑事責任能力方面,公訴人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辯護人認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此外,對受害者補償、賠償問題應當得到注意,一個案件發生時,受害人的態度有兩點,復仇、補償,要復仇當然要通過公檢法三機關按照程序處理,依法判處被告人為當事人復仇,但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要進行補償、賠償,這就是法院要把一個案件辦結,做到案經事了的最終結果。
法官還說:此案備受關注,從社會性來講,審判法官是有壓力的。『對這個案件的發展我們是感到痛心的,但對這個案件的處理,我們會考慮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生態環境效果,做到客觀公正裁判。』
由於案情重大,法官宣布此案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擇日宣判。
解讀『徐敏超作案時精神異常』
今年9月18日的第一次庭審中,因為徐敏超的辯護律師對雲南省公安廳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進行鑒定,休庭後麗江市中級法院委托了中國最權威的鑒定機構——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敏超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其責任能力問題進行重新鑒定。昨天的庭審中,法庭當庭出示了這份證據,經鑒定『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權威專家赴麗江鑒定
接受委托後,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派出了以袁尚賢教授為首的專家組,專門到麗江對徐敏超進行精神病鑒定。
在專家組的調查材料中,通過大量的證人,讓所有人看到了『冷血殺手』徐敏超的另一面:徐敏超在家排行老大,還有弟弟妹妹2人,在他5歲時父母離異。『超子小時候是挺遭罪的,經常穿著漏腳趾頭的破鞋,有時候還光著腳丫子,他媽改嫁,奶奶瘋癲,沒人給他做鞋』、『徐敏超的爺爺、奶奶是姨表兄妹結婚。』徐敏超平素性格溫順少語,無特殊專長和嗜好。已婚,夫妻感情很好。有時表現自卑,有自傷自虐行為。『他心煩、生氣的時候喜歡折磨自己,經常用刀、煙頭把自己弄傷,現在身上還有好多處傷疤。』徐敏超從小缺乏父母的關愛,其父歷經三次婚姻,『我哥,曾跟我說我爸爸都不把他當人,只當成狗。』『這孩子真遭罪不少,能出去上學,得說這孩子挺幸運。』徐敏超在校表現很好,和老師同學關系也很好,3年時間他就得過兩次獎學金。據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疾病診斷書,其母蓋吉霞,47歲,女,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專家組認為:據調查材料及麗江中院提供的案發當天監控錄像顯示,徐敏超在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精神障礙,具體表現為意識障礙,如意識的清晰度降低和意識范圍的縮窄;有片斷不系統固定的被害妄想;有牽連觀念抑或關系妄想支配下產生的敏感多疑、恐懼、緊張、焦慮情緒;有在被害妄想支配下產生的陣發性精神運協性興奮及衝動傷人行為;案發前通宵達旦照顧一位生病的老人,幾乎一夜未眠,有睡眠缺乏;有後繼性遺忘,預審中和鑒定時不能完整回憶作案經過
專家細剖徐敏超殺人原因
當時這樣一個在別人眼中品行良好的人為何會出現如此冷血、瘋狂的舉動?專家們作了進一步的分析說明。
1、根據查材料及精神檢查,徐敏超出生在一個貧困家庭,兒童期父母離異,其母患有精神分裂癥。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客觀的家庭環境,對其人格的發展和形成產生著不良的影響,如自卑、自虐、自殘。不良性格缺陷以及家族遺傳史,使其具有罹患精神疾病的心理素質。
2、盡管徐敏超從小生活在一個困難的家庭環境中,但他能克服困難,在逆境中逐漸成長,受過系統高等教育,中小學學習成績優秀,大學時多次獲獎學金;參加工作後,尤其是在霧?旅行社當導游期間工作表現優秀,受到旅行社領導的高度評價,深受重視和信任,並讓他當該社品牌『夕陽紅』旅行團的導游,表明其案發前無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無重性精神病。
3、案發前,徐敏超經過長途精心陪團旅行,從其發給妻子的短信內容可以看出一路而來舟車勞頓,身心極度困倦疲乏。尤其是案發前夜,為照顧團內游客一夜未眠,機體機能已經處於不良的應激狀態,其情緒抑郁,案發前夕,與地陪發生過幾次爭執……這時徐的情緒衝動到了極點。
案發時,徐敏超已經出現緊張、恐懼、焦慮的情緒,有牽連觀念、抑或關系妄想、被害妄想:『他很怕』,『那兩個司機確實挺嚇人的,都長得挺壯實的,還剃著光頭、戴著墨鏡,我安慰他不用害怕,還讓他跟我們一起走』,『我想回家,身上帶的錢也不夠,覺得對不住旅行社,對不住家人。』『他說同車兩司機可能要和彭導游把他撂在這兒了(注:東北話「撂」有弄翻、殺死的意思)』。
案發時,徐敏超已出現了意識障礙,具體表現為意識范圍內的縮窄和意識清晰度的降低,徐敏超因為精神障礙,如在上述意識障礙狀態下,因牽連觀念、抑或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產生的『買刀防身』,『今天上午我殺人的心都有了』;以及緊張、恐懼、焦慮並發精神運動性興奮狀態:『突然間衝動起來』,即表現為精神運動性興奮狀態下的衝動傷害行為,如麗江中院提供的古城監控錄像光盤顯示的作案全過程,從而導致了本案的發生:『當時我感覺生活沒有意思,感覺生活十分渺茫,沒有目標,我去路邊店裡買刀,當時刀拿在手裡的時候,就想到去殺人了』,『當時我只想到跑』,『當時我沒有想更多,也沒有思維了,也沒有考慮後果,我見到擋我前面人就用刀去殺』。
徐敏超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專家組認為:徐敏超自案發前夜一直照顧旅行團內的一位生病的游客,幾乎一夜未眠,以至失眠,直至案件的發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暫的精神障礙。具體表現為起病急驟,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事後有遺忘、衝動行為突然發生,傷害對象缺乏指向性,沒有明確的目的和動機;恢復良好,能在短時間痊愈,無殘留癥狀。符合急性短暫的精神障礙,具體表現為旅行性精神病的診斷標准。
旅行性精神病是在旅途過程中發病,因精神緊張、軀體過度疲勞、環境過分擁擠、慢性缺氧、睡眠缺乏、水電解質平衡紊亂等引起。臨床表現為急性起病,有的約在48小時內呈暴發性起病,癥狀迅速達到高峰。有下列臨床表現: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衝動行為會突然發生,事後有遺忘。傷害對象缺乏指向性,沒有明確目的和動機,事後恢復良好,能在短時間內痊愈,無殘留癥狀。
關於旅行性精神病的理論和實踐均已證明,因作案時存在意識障礙,且由被害妄想支配處於陣發性精神運動性興奮狀態,此時既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又喪失了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原則上應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但是,本案司法鑒定人考慮到旅行性精神病患者作案多屬傷害、凶殺、妨害社會治安,作案後果較嚴重;且由於作案後多呈遺忘,鑒定時精神狀態正常,調查其在作案前及作案後精神狀態,一般無特殊反應,民憤往往較大;所以鑒定工作既有技術性難度,又有群眾工作方面的難度,綜合評定為限制(部分)責任能力。
據此,鑒定結論為: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回放 持刀傷人的六種原因 原因一:生活沒意義、無目標
民警:你為何要用刀捅人?
徐敏超:當時我感覺生活沒意義,感覺生活十分渺茫,沒有目標。我去路邊店裡買刀,把刀拿在手裡頭的時候就想到去殺人了,就用手中的刀先捅了店主一刀。
民警:你用刀捅傷了第一個人後是怎麼想的?
徐敏超:當時我只想到跑。
民警:那麼你繼續持刀捅人時怎麼想的,是否考慮會發生什麼後果?
徐敏超:當時沒有想更多,也沒有思維了,也沒有考慮後果,我見到擋在我前面的人就用刀去殺。
原因二:工作不穩定,沒家庭溫暖
民警:你為何要持刀行凶?
徐敏超:我的情緒不穩定,對社會、對生活有一種不滿,對自我的人身價值也不太肯定。
民警:是什麼事導致你對社會和生活的不滿?
徐敏超:在工作方面,我覺得不穩定,收入也不穩定;在生活方面,我覺得沒有家庭溫暖,親情疏遠一點。另外還有一些,就是以前考大學的時候,沒有發揮好,這對我個人還是有點影響。我覺得這些都對我不公平,有時候我的心理也不平衡,情緒也不穩定。
原因三: 拿到刀後情緒突然失控
民警:你與彭導游吵架一事對你後來去持刀殺人有沒有關系?
徐敏超:有一點,但不是很大,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
民警:你再說一下對自己的行為現在是怎麼認識的?
徐敏超:我不理智的行為應該說是對社會的一種報復。我覺得我的行為太殘忍了,已經失去人性了。我沒有考慮到後果會這麼嚴重。
民警:你找刀乾什麼?
徐敏超:我原只想用來防身,可是拿到刀後,就有點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於是見人就捅。
原因四:發泄對社會的不滿
民警:你為什麼要傷人?
徐敏超:我就是要對他們進行報復。
民警:這些人與你有什麼過不去的事嗎?
徐敏超:沒有。就是心理不平衡,感覺別人生活得這麼好,為什麼我偏偏這樣,這個社會也對我太不公平,我只想報復他們,因此來發泄對社會的不滿。
原因五:嫌刀舊,鬧心,想殺人
民警:你當時為什麼要傷人?
徐敏超:我當時也沒有怎麼考慮,就是見到不順眼的我就拿刀去捅了。
民警:你當時為什麼會有捅人的念頭?
徐敏超:店主拿給我的刀不是我想要的,有點舊,我很生氣,所以就拿刀先刺了店主。當時就覺得鬧心,就有殺人的念頭了。
原因六:工作壓力太大
民警:你買刀想乾什麼用?
徐敏超:想防身、收藏。
民警:你到麗江拿刀刺人是因為什麼?
徐敏超:主要是工作壓力太大,就業壓力和帶團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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