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麗江訊昨天,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對震驚全國的“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進行第二次審理。前一次休庭的原因在於,各方對被告人徐敏超作案時精神狀況存在爭議,於是便由被告申請和法院委託,重新做了一次鑑定。然而,第二份認爲被告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鑑定報告受到了更爲強烈的質疑,法庭上辯論激烈。最後,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擔任本案審判長的副院長李建華宣佈,由於案情重大,將在上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第二次鑑定 徐敏超患有精神病 “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昨天上午9時整,在玉龍縣人民法院第一號審判大法庭內,已經中斷近3個月的“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的法庭審理重新開始。在兩名法警押送下進入法庭的被告人徐敏超神情有些恍惚,不停地向旁聽席張望。 開庭伊始,一名法官就全文宣讀了 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做的《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書》。這份長達十頁的鑑定書分析:“被鑑定人徐敏超案發時,患有短暫的精神障礙,具體表明爲起病急驟,衝動行爲突然發生,傷害對象缺乏指向性,沒有明確的目的和動機,而又能恢復良好。”鑑定結論爲: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爲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官質疑“最權威鑑定” 據稱,做出該鑑定的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繫我國最權威的醫療司法鑑定機構之一。但是,這個鑑定結論遭到了公訴方的強烈質疑。 擔任公訴人的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馬秋玉提出了質疑,認爲鑑定書所引用和依據的材料不客觀、不完整,如實際上徐敏超並沒有瘋,堪稱“從容不迫”地在砍人;徐歸案曾供稱在逃跑並被追趕的途中,是因爲有警察用手槍指着他,他才放棄抵抗的,這說明作案時他有着非常清醒的意識和判斷能力;他還曾經坦白說自己是對社會不滿,想報復社會,並且自己的所作所爲已經失去了人性。庭上的辯論另一大焦點是該案的定性之爭:被告所構成的罪名,究竟是公訴書所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公訴方堅持其觀點,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辯護人李春光提出不同意見,認爲應該以故意傷害罪來處理此案。 被告人說會全力賠償 審理中,徐敏超對於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全部承認,同時還多次反反覆覆地爲自己求情:“只要我能出去,我願意賣腎、賣眼角膜、賣骨髓來對他們(指案中受害人)進行賠償,付出任何代價我都會賠。我犯了法,給我什麼樣的懲罰我都接受。我願意用我有限的生命來回報社會,同時洗清我個人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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