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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國土資源廳針對興隆縣“12·3”違法礦山片幫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召開了深入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嚴厲打擊無證採礦越層越界採礦等違法行爲工作會議,國土部門4名相關責任人被免職。
-處理結果:4責任人被免職
據瞭解,目前,興隆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主管副局長、執法監察局中隊長及當地國土資源所所長已被免職,興隆縣“12·3”事故原因也在進一步調查中。
會議要求,國土部門要以此爲鑑,在全省各地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嚴厲打擊各類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確保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穩定。
-違法作業:坑口不在許可證範圍內
據瞭解,出事礦於2003年建礦生產,採礦權人擁有縣冶金行業辦發放的冶金生產許可證,但坑口在許可證規定範圍之外。而從礦山建礦生產至事故發生的4年時間裏,興隆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沒有發現該坑口。因該坑口有冶金生產許可證,能夠領取火工器材,通過冶金行業辦的年度檢查,加之國土部門沒有盡到實地測量的責任,縣國土資源局一直認爲該坑口是許可證內的合法坑口,直到事故發生後,經實測才發現坑口不在許可證範圍內。
-整治措施:清查非法坑口作業證
據瞭解,目前承德市已下發了《關於清查處理非法坑口作業證和生產許可證的緊急通知》、《關於暫停審批興隆縣建設用地的通知》,對興隆縣實行礦業權和建設用地暫停審批,全面清查處理非法坑口作業證和生產許可證。
按現行法律規定,目前礦山企業應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證、礦長資格證,持此五證才屬合法。另外,煤礦生產還應持有煤監局發放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據瞭解,近年有一些地方出現有“坑口作業證”和“坑口生產許可證”就可採礦的情況。
據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此類事故暴露出兩個問題:首先,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違反行政許可法越權行政,擅自爲礦山企業發放非法的“坑口生產許可證”;其次,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對礦山企業監督管理中,不嚴格實行井下實測,對無證開採和越層越界開採發現不及時,處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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