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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近日發出《關於明確城市管理執法職責的通知》,規定:對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活動或固定設施佔用道路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不含客運、貨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含廢棄機動車、廢棄非機動車)依法採取暫扣措施。
凡是佔用道路無照經營或沒有在指定地點、沒有按照準許時間經營並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爲,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利用住宅門、窗、庭院進行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對沒有經許可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橋樑、管線、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類工程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和建築物外立面改變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包括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爲,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沒有按照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對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因特殊情況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陽臺、露臺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安裝其他設備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規劃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到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通過後,連同相關設計方案,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對於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但沒有按照行政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任何部門不得對未經許可的佔地、佔道行爲收取費用。因違規收費形成佔道事實的,由收費部門負責清除和恢復原狀,並退還已收費用。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各自政務網站上予以公佈,以便於市民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詢。應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要在發現違法行爲之日起7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理,同時出具認定違法行爲所需要的書面證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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