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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顧:男子趁ATM出錯171次惡意取款 視爲盜取被判無期 律師質疑ATM機惡意取款判無期定罪有誤 【新民網·獨家報道】日前,有媒體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爲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機上惡意取款17萬餘元,便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一時之間這個新聞引發了網友的熱議。10月17日,新民網連線了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的著名律師張培鴻,他表示,該案不該定爲盜竊罪,而應該作爲民事行爲中的不當得利,由銀行提起民事訴訟。 作爲一名從事刑事訴訟多年的律師,張培鴻律師對於法院認定該男子爲盜竊罪,向新民網提出了他的四點不同看法。 首先,客戶持卡在ATM機上提款的行爲屬於一種民事合同行爲。如果是借記卡,以帳戶內事先存入的金額爲限;如果是貸記卡,則以預先約定的透支額度爲限。但是這個“限”,是由銀行而不是客戶來執行的。也就是說,持卡人並不需要在提款時把握自己卡內的金額和透支的額度,金額的限制是由ATM機憑藉卡上的信息記憶並執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機器上取錢,除非機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無法提供服務,客戶均有權推定其運行正常。經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項,應屬正常的民事行爲,即使銀行方面事後舉證證實機器因爲故障致使程序無效,也僅屬於一個民事法律關係層面的問題,而不應作爲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 第三,當客戶在一臺機器上取款超過了借記卡內的存款額度或者貸記卡上的透支額度,仍然繼續惡意取款時,首先要承擔責任的是機器及其機器所代表的銀行,因爲限制及制止惡意取款的權利與責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給銀行,除非機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惡意持續取款的行爲爲道德所不齒,爲道義所不容,爲道理所不許,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的行爲。對於這樣的行爲,可以由銀行方面以正當程序進行追討。但是,取款人的行爲並不符合盜竊犯罪祕密竊取的特徵。因爲他持自己的卡取款,無論取多少次,爲了取走多少錢,所有交易信息都會記錄在他自己的帳戶中,不具有祕密性。同時,他反覆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裏,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將被攝像頭錄下,很容易被發現和追究,同樣不具有祕密性。 最後再分析所謂“逃跑”的問題。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有捲款逃跑的可以進行客觀歸罪的規定。但是,盜竊罪沒有這樣的說法:我因爲你的失誤得到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構成的只是一種民事上的債的關係,你找不到我,只是對你的訴權、勝訴權及勝訴的成本造成一些影響而已,這種影響並不足以改變事件的性質。 張培鴻律師認爲,本案該男子的行爲,首先沒有祕密竊取銀行機密的行爲,其次他是用屬於自己的銀行卡取錢,沒有進行盜竊或者侵佔的故意,只是因爲巧合而碰到了銀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屬於他的錢款,這就屬於爲民事行爲中的不當得利,而不該作爲一起刑事案件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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