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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河南第一例因手機定位引發的隱私權訴訟案開庭審理。十二月十八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手機定位,是指通過電信移動運營商的網絡獲取移動終端用戶的位置信息。通信基站數目越多,測量精度越高。通俗地講就是通過GPS(全球定位系統)技術手段查詢某人的手機號以獲取某人所在地的位置信息。
據瞭解,爲了“加強管理”,河南鄭州一家公司給員工配備GPS定位手機,只要在系統內輸入員工手機號就可查到員工所在地及當前行蹤。在一個週六的下午一員工(銷售部經理)被公司“手機定位”。該員工認爲公司的做法是掠奪個人空間的侵權行爲,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而公司則認爲進行手機定位跟蹤是知情權的需要,也是單位的權利。雙方意見分歧,最終,該員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爲,原告作爲被告公司的員工,從公司領取並使用了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機,服從了手機定位的管理方式,同時,被告對原告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被告的手機定位是在工作時間內根據管理需要進行,主觀上沒有過錯,通過手機定位獲知的信息沒有涉及原告的私人空間,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後果,不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原告認爲被告侵犯其人格尊嚴、休息權、生活安寧權,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法院同時在判決書中指出,科技發展應以人爲本,科學有效的管理應充分體現人文關懷,企業利用手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管理員工時,應關注員工的心理需求。本案被告的手機定位管理方式沒有得到原告的充分理解和認同,由此引發了訴訟,其管理方式應予改進。
河南省一高校教授認爲,公司通過高技術手段來加強管理,提高競爭力,必須符合合法與合理的要求,必須有充分的必要性,必須預先告知員工,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技術手段的濫用。同時,他還指出,由於中國相關的信息化立法落後,致使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合法的技術手段缺少明確的法律標準,也很難根據傳統法律追究公司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因此,加快制定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監控法在內的信息化相關法律,刻不容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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