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建好已有十多年了,2萬元工資卻至今還拖欠着,村民吳某多次向村委會催討無果後,一紙訴狀將該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近日,吳某終於拿到被拖欠了十多年的工資。 1995年泰順碑排鄉碑排村通鄉公路開始施工,竣工後經結算工程款爲10萬餘元,在支付部分款項後碑排村村委會尚欠工程款2萬餘元。爲此,工程負責人吳某多次上門催討。但碑排村村委會認爲吳某是受碑排鄉公路指揮部委託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的,當時村委會出具欠款材料,只是證明鄉公路指揮部確有欠吳某2萬餘元的事實,真正的欠款人應爲鄉公路指揮部,因此拒付。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爲:碑排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向吳某出具欠款證明材料,欠款的事實清楚,雖然碑排村委會陳述該款應由原鄉公路指揮部負責償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且碑排村村委會與原鄉公路指揮部間的最終責任承擔問題不應影響吳某向碑排村委會主張權利,故被告應對工程款予以支付。 經辦法官告訴記者,根據債權的相對性,吳某向碑排村村委會主張權利是正確的,碑排村村委會以自己名義出具欠款證明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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