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決定,從明年元旦起,省政府和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規章等四類規範性文件必須要經過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有不適當情形的將予以撤銷。 根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規範性文件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下列文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政府和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規章;縣級以上政府公佈的決定、命令;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均要在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指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審查認爲規範性文件有下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即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超越法定權限制定規範性文件的;違反法定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同上位法相牴觸的;同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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