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立法院”今天通過“正副領導人選罷法”修正案。據此,未來臺灣領導人選舉只要得票最高與次高者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的候選人可以在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部分投票,並重新計票。 修正後的“正副領導人選罷法”規定,除將原本規定的百分之二的驗票門坎降低到千分之三以外,同時將可提出驗票一方限定爲次高票者,而非所有候選人。 並且,次高票者要在七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而遭到查封的選舉人名冊與選舉票,也應由管轄法院在四十日內逐張認定、重新計票。 修正案還規定,聲請查封必須繳納每票三元新臺幣的保證金;如果重新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當選或落選局面時,保證金將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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